小说《以眼还眼 :犯罪与惩罚简史》,现已完本,主角是米切尔·P. 罗斯米切尔·P. 罗斯,由作者“米切尔·P. 罗斯”书写完成,文章简述:故事逸闻组成的犯罪与惩罚史
第 4 节 法律传统的兴起
虽然大多数现代学者将注意力放在当代四大法律传统上,但在历史上,至少有 16 种不同的传统曾繁盛一时。
1928 年,亨利·威格莫尔(Henry Wigmore)将这些法律体系分别命名为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伯来法系、希腊法系、罗马法系、海洋法系、日本法系、伊斯兰法系、凯尔特法系、日耳曼斯拉夫法系、教会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8 年之后,威格莫尔认为,上述法系中有 6 个已经完全消失 [1] ,5 个发生了混合,中国、印度和伊斯兰法系则基本保持独立。
1936 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 13 年,威格莫尔将中华法系定义为迄今尚存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律体系。
除了少数实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国家(古巴、中国、越南、朝鲜)之外,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基于民法传统、普通法传统或伊斯兰法律传统。
当然,采用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国家最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殖民势力将这两种法律传统带到了全球。
由于大大英帝国的统治,普通法传统在加勒比、北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非洲部分地区、印度等曾经的英国殖民地占据主导地位。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最年轻,或许也是使用国家最少的主流法律传统,尤其是在苏联解体之后。
于 1917 年布尔什维克革命后的动荡年代里诞生的社会主义法系极大地借鉴了民法法典和俄国习惯法。
由于缺乏系统构架,(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特别法官拥有大量自由裁判权。
俄国民法典深受早期俄国、德国、法国和瑞士民法典影响。
古巴、朝鲜、越南和中国是如今仅有的采用社会主义法系的国家,但其各自在罪与罚的实践上迥然不同,无法一概而论。
几个世纪以来,上述法律传统或经由征战或通过殖民传遍了世界的每个角落,随后在新家园里因地制宜地发生了这样或那样的变化(见第八章)。
普通法传入新大陆时必须依殖民地环境进行调整,以便既能适用于荒野化外之地,亦能与众多高度发达的本土社会相互交融。
类似地,当英国人在非洲、印度和亚洲建立殖民地时,他们的法律体系也被迫同那些已经有自身的罪与罚体系的复杂社会法律体系展开竞争。
到 20 世纪 40 年代末,大英帝国日薄西山,但普通法影响下的刑法判例在从津巴布韦、尼日利亚到大洋洲、北美洲的各前殖民地生根发芽。
鞭刑于 19 世纪 20 年代开始实施,比大英帝国的统治期更长久,被用于行乞、传播色情作品、叛国和暴力抢劫等罪行。
1965 年新加坡独立后,其法典中保留了肉刑,甚至在当年将适用肉刑的罪行增加到 30 种。
最近的一个案例向我们展示了旧法律传统在被移植到全新的环境中后是如何演化的。
用白桦木棍笞打是英国殖民司法体系中沿袭近 200 年的传统,此类肉刑曾令英国人臭名远扬,以至于被法国人称为”英国之恶”。
[2] 但在 1998 年 3 月,英国议会投票废除了笞刑,同样废除该刑罚的还有其曾经的殖民地新西兰(1990 年)、南非(1996 年)和苏格兰(2000 年)。
然而,笞刑并没有从这个前帝国的偏远角落里消失。
1994 年,侨居新加坡的 18 岁美国人迈克尔·费伊(Michael Fay)因受笞刑在国际社会引发轩然**,指责之声多来自西方世界。
起初,费伊被控与 53 起涉及破坏公共财产的案件有关,最终坐实两项破坏公共财产案、两起恶作剧和一项藏匿盗窃财产案,并被判有罪。
但最令人权观察家愤怒的是,他被判 4 个月监禁、2500 美元罚款和 6 下笞刑(申诉后减为 4 下)。
新加坡受到西方世界围攻,但坚持立场。
1994 年 5 月 4 日,费伊和其他 9 名被判同类刑罚的罪犯一起在监狱的笞打室接受了惩罚。
他们被剥去衣服,手脚用带子绑在一张 H 形的条凳上,肾脏部位被施以保护。
除了行刑手,唯一的目击证人是一名医务官。
一名记者描述道:”行刑手铆足了劲儿,使出全身力气,挥舞着 13 毫米厚的藤条。
藤条事先已在水中浸泡了一整夜,以防开裂。
藤条抽打在费伊裸露的臀部,每两次之间大约间隔半分钟。”
[3] 整个过程最多用了 10 分钟。
行刑完毕,行刑手和罪犯相互握手,费伊未借助任何帮助独自回到囚室。
虽然新加坡的司法体系根植于英国普通法,但自独立后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传统和哲学烙印。
不少观察者注意到,英国人喜欢在学校里实施体罚,这种做法同样被很多前殖民地国家采用。
就很多方面而言,新加坡人已基本抛弃了英国传统,包括在几年前取消了陪审团制度(他们认为这种制度容易造成错误)。
这个城市国家近 80% 的居民是华人,虽与中国有不同之处,但其核心价值体系同样强调儒家道德,比如尊重权威。
东西两种世界观之间存在巨大的分歧。
宁可放过罪人也不错杀无辜的西方观念突显了个体的重要性。
相反,亚洲人的观念体现了另一种道德原则,即宁可错杀无辜以保护大众福祉,不可放过罪人令社会再受危害。
除了考虑到普通法与儒家道德原则的结合,我们也不应该忘记这里还居住着大量穆斯林,遵从马来穆斯林习惯法的人超过了其总人口的 16%。
除了英国普通法,新加坡还存在一个仅为穆斯林设立的单独的宗教法庭体系。
这个例子(以及其他很多例子)说明,法律传统始终在不断发展,不断与各种传统融合,从而适应人口状况、地缘政治以及全球化的变化要求。
此外,明确划分各法律传统间的界限,并将一个国家的司法实践归为其中某一种,也正变得越来越困难。
古罗马民法传统作为现存最古老的法律传统,罗马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世纪:从公元前 6 世纪这个位于意大利中部的小共和国成立,到公元前 1 世纪罗马法成为所有居住在意大利境内的人都需遵守的法律,再到公元 3 世纪成为西起大西洋、东至幼发拉底河、北达英格兰和苏格兰、南及撒哈拉沙漠边界的庞大帝国内所有自由民的律法。
随着古罗马帝国扩张到古代世界的遥远边陲,它也吸收了大量新律法,将不同的文化和传统纳入了帝国。
古罗马人在很多方面都是古希腊人的学生,但说到法律,他们算得上大师,为现代法律的发展做出了最杰出的贡献。
与其他大多数文明社会类似,古罗马法律基于数世纪前的不成文习惯法,彼时,立法是上层贵族的职权。
由于法律由上等阶层把持,罪行与处罚对于普通古罗马人而言始终神秘莫测。
到了公元前 5 世纪,来自下层的反对派强迫立法者将社会规则编写成法典,以平息人们的不满。
于是,《十二表法》成了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不幸的是,公示于古罗马广场上的原件已在公元前 390 年高卢人攻占古罗马时被毁。
我们能确知的是,这些法条当时被刻于十块铜板之上,放在集市供所有人观看和了解。
由于遗留的部分残缺不全,我们只能从后世作品的众多引述中拼凑重现这部法典。
相比严格意义上的实体法,早期罗马法更多涉及程序问题,它是现存最早的、最重要的法规汇编。
《十二表法》规定了罪行及其相应的惩罚,为我们窥视早期古罗马社会的文明提供了线索。
该司法体系特别关注了在夜色掩护中实施的罪行。
事实上,用于描述偷窃的词 furtum 正是由 furvus(黑暗的)衍生而来,表明大多数偷窃发生在黑暗笼罩之下。
绞刑适用于夜间在他人的庄稼地里偷偷放牧的罪行;而对焚烧谷仓或谷堆的惩罚是将罪犯活活烧死。
变节背叛的高级将领会被用三辆马车车裂。
据说,国王宣称这是”对全人类的警告”。
[4] 流放是一种专为社会高等级成员保留的处罚手段;类似的罪行,低等级成员则要被迫服劳役或被处死。
流放分若干种不同形式。
比方说,流刑只是将罪犯逐出特定地区,而驱逐出境则意味着不只被长期放逐,还要被剥夺公民身份,没收所有财产。
公元 1 世纪,当涉及杀人罪时,无论是使用武器行凶、做伪证致人死亡还是下毒,贵族都会被处以上述的流放之刑,而下层民众则没那么幸运,等待他们的是钉十字架或葬身猛兽之口。
[5] 古罗马人精心立法,同样也费心设计酷刑。
彼时最著名的一种惩罚是”袋刑”。
这种刑罚可以追溯到公元前 100 年,最初用于惩罚那些杀父弑母的人。
传统的做法是将鲜血淋淋的罪犯与一条狗、一只猴子、一条蛇、一只公鸡或其他动物缝进皮革袋子里,然后将皮袋扔进河中或大水池中。
接下来的事情可想而知。
公元前 1 世纪后期,庞培律废除袋刑,代之以火刑或被猛兽撕咬。
[6] 此外,若古罗马公民按照”犹太礼仪”行割礼或纵容其奴隶行割礼,将被剥夺所有财产并终生放逐孤岛,施行割礼手术的医生则要被处死。
早期,对女性的处决是在私下里进行的,因为行刑前首先要剥去她们的所有衣服。
由于规定刽子手不得杀死处女,所以他们要先玷污女犯。
[7] 对其他罪犯的处决则是公开进行,手段包括活活焚烧、野兽撕咬、丢进塔平岩(Tarpein rock,和希腊人的深坑处决差不多)等等。
公元 1 世纪和 2 世纪,角斗是古罗马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恢宏的古罗马斗兽场淋漓尽致地展现着昔日古罗马的辉煌。
在那里,奴隶、罪犯和职业角斗士在众目睽睽之下上演着生与死的搏斗,不是互相厮杀,就是面对从帝国的偏远角落运来的猛兽。
然而有一点并不为人所熟知,也往往被导游刻意回避,即这座斗兽场作为行刑场所的核心角色已有 200 年之久。
古罗马哲学家塞内加称这种处决是”毫无技巧的屠杀”。
但在古罗马皇帝们看来,这是震慑民众的好机会,可以让他们牢牢记住至上的古罗马统治者手握生死大权。
罪犯们在行刑前夜被马车运来,关在位于斗兽场地下臭气熏天的小屋里直至次日。
罪犯们深知等待自己的将是怎样的命运,试图自杀的人不在少数。
根据塞内加的记载,一名奴隶把头塞进车轮之间,碾碎了自己的脑袋,用这种特别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8] 中午时分,罪犯们被带入斗兽场,分成两组,具有古罗马公民身份的一组,非公民和奴隶另一组。
公民往往先行处决,且得益于他们的公民身份,他们死得相对痛快些。
有些是被刽子手一击致死。
也有时,两名古罗马公民会被一同送进斗兽场,一个人有武器,另一个人没有,有武器的人要追赶那名赤手空拳的人并将其杀死。
一旦完成,幸存者要交出武器,然后被另一名罪犯追杀。
这个过程如此重复下去,直到最后只剩一名幸存者,而他将被刽子手处决。
在此类处决中,施于非公民罪犯的羞辱也同样落在公民罪犯身上。
有时候,身为公民的罪犯会屈辱地与奴隶一同受折磨。
处决公民罪犯之后,非公民和奴隶就要面对最残酷的死亡,且缓慢的处决过程往往会占去大部分午休时间。
他们被钉十字架,被活活烧死,被野兽吞噬。
这其中许多人是违反了神圣律法,杀人、纵火、亵渎神殿。
基督教作家们记载了大量被野兽撕咬的处决案例。
别出心裁的杀戮无穷无尽。
有时,不同的行刑方式会结合使用。
比如,奴隶有可能会先被钉上十字架,然后再被烧死;也有时,他们可能会被绑在某个位置上,让猛兽恰好能撕咬他们的四肢。
神话是古罗马信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打破千篇一律的传统处决方式,古罗马人也会上演各种致命的神话,由罪犯充当牺牲者的角色。
至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考察钉十字架的处罚方式,这不仅是因为其象征意义,也是因为围绕这种死刑有很多误解。
多数意见认为,发明钉十字架刑的是腓尼基人,但也有观点认为是波斯人。
[9] 这种刑罚后来传入古希腊、亚述、埃及和古罗马。
据估计,有数万人死于十字架上。
单单是古罗马,克拉苏皇帝就曾为庆祝胜利在一天之内钉死了 6000 人。
最初,钉十字架(”极痛苦的” [10] 一词的原型)是一种屈辱的死法,通常用于处罚奴隶和重犯。
在采用十字架刑之前,罪犯只是被简单地绑在柱子上等死。
十字架问世之后,曾有若干种不同的造型,有的是四臂或三臂,还有的是 X 形结构。
通常,受刑者会被剥去外衣,只留下缠腰布,而在此之前,他们还要受鞭打,并被迫将十字架的主梁(整个十字架的重量是一个人无法承受的)扛到行刑地。
近期的研究证实,无论是被钉在十字架上还是被绑在十字架上,罪犯其实都是”缓慢窒息”而亡。
事实上,关于如何将罪犯固定在十字架上,目前仍存在争论。
1952 年,一名法国物理学家发现,想从手掌处钉住一名成年人是不可能的。
通过使用尸体做试验,他发现,被钉子钉住的手掌可承受的最大体重是 40 公斤,只要超过这个重量,手掌就会被撕裂。
通过排除法,剩下的方法要么是用钉子钉住腕骨(这样就能承受整个身体的重量),要么是用绳子绑在十字架上。
无论如何,最终的目标是要让罪犯的身体悬挂在十字架上,缓慢窒息而死。
当身体呈悬挂状态时,经过一段时间,由于膈和肋间肌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受刑者只能吸气(不能呼气),胸腔被越胀越大,最后窒息。
这种折磨短则三四个小时,长则四天。
1971 年 1 月,以色列考古学家宣布他们已鉴定了一具名为约哈南(Yehohanan,”约翰”的希伯来文写法)的犹太青年的骸骨。
该遗骨在 1968 年首次出土,很可能是公元 1 世纪时被钉十字架。
这一发现为古代地中海地区的十字架刑提供了首例铁证。
大部分记录表明,十字架刑在古罗马一直使用到 4 世纪,直到被君士坦丁大帝废除。
然而,早前的证据至多只是推测,因为人们虽在(意大利和罗马尼亚出土的)尸骸的前臂和脚跟处发现孔洞,却从未能在附近找到钉子。
约哈南的骸骨是在一处埋遗骨的洞穴中被发现的,旁边还有另外几具骸骨。
亚兰文字母拼写的名字已模糊难辨。
令考古学家们兴奋的是,他的脚踝骨上穿着一根 7 英寸长的锈迹斑斑的钉子。
研究者分析,这根钉子之所以被留在原地,很可能是因为它被钉在了做十字架的橄榄木的硬节处,因此当锤子砸下去时,钉子稍稍变形弯曲。
解剖学家和人类学家尼库·哈斯(Nicu Hass)在一篇文章中分析了约哈南之死的过程。
按照传统,在经历一系列死亡前奏之后,约哈南的下肢有可能受到棍子的致命一击,双腿折断,随后的大出血和休克加速了他的死亡。
事后,有人曾试图从十字架上拔出弄弯的钉子以便移开尸体,但或许是出了什么岔子,固定尸体的钉子顽固地埋在十字架里纹丝不动。
哈斯认为,要将受刑者同十字架分离,唯一可行的方法是砍断双足,然后将钉子、木块(用于固定罪犯的脚)和脚一起从十字架上移开,之后按犹太习俗立刻安葬,以免尸体长时间暴露在外。
一系列事件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方才有了这一前所未有的发现。
[11] 若论严刑峻法,古罗马暴君之中当首推卡利古拉,他的名字后来成了残忍酷刑的代名词。
据说他喜欢亲临刑场,边进餐边以此为乐。
在一次宴会上,他命令刽子手砍掉一名奴隶的双手,因为有人指控这个奴隶偷了沙发上的银带子。
之后,他又命人将断手系在那个奴隶的脖子上,在大厅环行示众。
卡利古拉追求残酷,开创了惩罚的新境界。
他在签署处决名单前时常咕哝着”我在清理渣滓”。
他偏爱共和国时期遗留下的火刑(活活烧死),把斗兽场当作上演杀戮盛宴的舞台。
在一次斗兽表演期间,他以价格太高为由拒绝从屠夫手中买肉,因为反正有足够的罪犯可以拿来喂野兽。
据说,他站在柱廊间俯视着排成一行的罪犯,命令道:”杀了那两个秃头之间的所有人!”
[12] 有时,卡利古拉会强迫死刑犯的父母眼睁睁看着儿子被处决。
有一次,一名父亲声称自己病得很重,无法亲自去看儿子被执行死刑,卡利古拉竟派人送去了担架。
卡利古拉的暴虐没有底线。
一名士兵在被投入野兽之口前为自己的无辜申辩,卡利古拉命令将罪犯带回来,似乎是要宽大为怀,谁知他只是将罪犯的舌头扯下来,然后继续行刑。
一名卡利古拉的传记作家称,如果有若干种处决手段可用,卡利古拉定会选择能造成无数小伤口、慢慢折磨的方式,正如他本人说的”让他感受到死亡的降临”。
面对人们的指责,卡利古拉回应说:”让他们尽情地恨我好了,只要他们惧怕我。”
[13] 在提比略皇帝治下,所有罪状一律判死刑,且告发者的每一句话都会被采信。
有些被告由于确信只要出庭就会被判有罪,索性直接自杀,逃避注定将至的屈辱和痛苦。
公元 4 世纪,当君士坦丁改信基督教并奉其为国教之后,对性犯罪和道德犯罪的惩罚比以往严厉了许多。
昔日私下里的小过错成了要被公之于众的罪行,且常常受到残酷的惩罚。
以往,通奸者可能会被流放至孤岛;但在基督教帝制时期,各类伤风败俗的性犯罪,包括通奸、**、**和同性性行为,都成了死罪。
不过,有研究者认为,这种对性犯罪不再从轻处罚的现象,与其说仅仅是朝着古代《圣经》式处罚的转变,倒更有可能是对一系列强奸和绑架案的回应。
彼时,有些野心勃勃的古罗马人试图用性侵行为达成与富家女性结婚的阴谋。
[14] 无论如何,与过去相比,将通奸、淫乱定为死罪的做法是一次明显的转变。
在古罗马帝国初期,通奸的定义为与”体面的已婚女性或寡妇”或”未婚且不以卖淫为业的自由女性”发生性关系。
[15] 对此的惩罚通常是剥夺已婚女性的一半嫁妆以及三分之一的其他财产,并将其放逐到岛上,她的情夫也会被剥夺一半财产并放逐到另一座岛上。
涉案女性的父亲有权杀死自己的女儿及其情夫,但前提条件是要在他女婿的家中当场抓奸,并将他们双双杀死,一如戏剧中的情节。
否则,如果做父亲的只杀了女儿的情夫,就会被控谋杀。
从本质上说,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被戴绿帽子的丈夫及其家人不将案件移交法庭而自行实施报复。
或许早在公元 3 世纪初,当两名士兵因与一名女仆发生性关系而被定罪时,马克里努斯皇帝(Emperor Macrinus,217—218 年在位)就已为后来的基督教式惩罚开了先河。
由于这名女仆身为娼妓,士兵们的行为本不触及通奸法令,但仍遭到了审判。
皇帝命令划开两头阉牛的身体,趁牛还活着的时候把这两名士兵分别塞进牛身里,只把脑袋露在外面,以便他们能相互交谈。
根据一名历史学家的记载,由于他们的行为并没有实际违反任何法律,因此受到了从任何书本里也找不出的”独一无二的惩罚”。
[16] 作为罗马法的基础,十二表法直到近 10 个世纪之后才被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取代。
在尤里安大帝(Emperor Julian)治下,罗马法发展到了顶峰。
此时的罗马法将 1000 年的法律实践整合进条理清晰的系统中,兼顾了简明与公平。
这部法典是后来大多数欧洲(及其殖民地)民法典的基础。
然而,正如一名法律历史学家指出的,其中的刑法部分”仅仅是以一种异常古怪的形式影响了现代欧洲”。
[17] 无论如何,527—565 年查士丁尼的统治标志着由古代向中世纪的转型,他所开启的时代将一直延续到现代欧洲的诞生。
[18] 但古罗马文化早在中世纪欧洲国家成形前就将土崩瓦解。
随着公元 5 世纪西罗马帝国的衰落,日耳曼部族,也就是古罗马人所说的那些生活在古罗马帝国之外的蛮族,以国家的形式登上了世界政治的舞台。
日耳曼部族是早期欧洲律法汇编的重要催化剂。
在欧洲大陆,法兰克人在北高卢建立了自己的国家,西哥特人在西班牙建国,东哥特人在意大利建国,勃艮第人在高卢东南建国(不久就被法兰克人征服),汪达尔人则在北非建国。
其中,西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贡献了最有实质意义的法律材料,且相互之间影响颇深。
截至目前,后期日耳曼部族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正是出自法兰克语文献,且被认为是除盎格鲁-撒克逊人法典之外的所有蛮族法律中最具日耳曼特色的。
[19] 在这些法令中,最著名的当属 6 世纪第一个 10 年间编纂的《萨利克法典》(Salic Code)。
彼时,法兰克人在北高卢建立了存续时间最长的蛮族王国之一。
法兰克法律是受古罗马影响最小、最具日耳曼特色的部落法典。
与罗马法不同,该法典没有关注婚姻、家庭、遗产、赠物和契约,而是为诸如杀害女性和儿童、”击打头部致头颅破碎”或”未经马主同意私自剥死马皮”等各种危害行为确立了固定的货币处罚和其他类型惩罚。
《萨利克法典》中有很大篇幅涉及暴力犯罪、杀人和偷盗。
我们从法典中可以确知,一个人的财产及其本人皆可被当作犯罪赔偿的最终抵押物,而罚款则适用于偷盗”蜂群、狗、牛、家禽、山羊、绵羊和奴隶”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自由民可以支付罚金,而犯了偷窃罪的奴隶则会被处 120 鞭甚至阉割之刑。
《萨利克法典》的一大特色在于量刑完全取决于身价,即依受害者和罪犯的身份来确定罚金,该制度后来在公元 5、6 世纪时被德国入侵者带到了英国。
每个人都有其”身价”。
比方说,如果任何人杀了为国王效力的人,会被罚 24000 第纳尔;如果杀了一名法兰克自由民或受《萨利克法典》管辖的野蛮人,会被罚 8000 第纳尔。
如果所犯罪行是暴力袭击的话,具体处罚取决于攻击的程度和涉及的人员。
根据《萨利克法典》,”如果任何人殴打另一人的头颅导致头顶的三块颅骨破裂、脑浆毕现,袭击者将被罚 1200 第纳尔”。
如果有人被打断肋骨”造成开放性伤口并伤及内脏”,相应的罚款是 1200 第纳尔;如果只有血”滴落在地上”,罚金是 600 第纳尔。
若是奴隶犯法,惩罚要严厉得多。
奴隶若偷盗价值 2 第纳尔的物品,一经发现,不仅要赔偿,还要被按在地上打 120 棍;若偷盗价值 40 第纳尔的物品,则会被阉割或判罚 6 先令。
[20] 英国普通法传统从 5 世纪中叶到 6 世纪中叶,英国受到来自北海对岸的日耳曼和斯堪的纳维亚移民的侵犯。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盎格鲁部族、撒克逊部族和朱特部族逐渐融合,形成了盎格鲁-撒克逊文明。
事实上,英格兰(England)这个名称正是得自”盎格鲁人的土地”(Land of the Angles)。
在这片昔日古罗马帝国的北部边陲,400 年来古罗马推行基督教的失败尝试几乎未留下任何痕迹。
公元 410 年,古罗马军队撤离,罗马法典也从当地人的记忆中随之消散。
从彼时直到 1066 年诺曼人入侵前,日耳曼传统给英国地区的犯罪与惩罚制度带来了最强烈的冲击。
同彼时欧洲大陆的其他地区一样,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国,最根本的法律思想之一是人皆有价,即”身价”。
有 100 多条法律条款列举了各类罚金,涉及从谋杀到点滴不和的方方面面。
法律规定了身体每个部位的价值,比方说一只眼睛值半个人的身价;损坏一颗牙的赔偿是 16 先令,但后臼齿只值半价。
打一拳赔偿 3 先令,扇一巴掌则是两倍赔偿。
在大多数人看来,被掌掴的人既受了侮辱又受了伤害,可谓双倍倒霉。
到了 7 世纪,英国成了武装贵族精英领导下的诸多小侯国的大杂烩,基督教得以在此生根发芽。
星罗棋布的小王国起起落落,直到公元 9 世纪初才出现了若干个较为稳定的国家。
在此期间,为了避免暴力循环和世族仇杀,法律规定对杀人罪的惩罚是向受害者家庭支付赎罪金。
梅特兰(Maitland)和波洛克(Pollock)在其关于英国法律史的经典著作中指出,日耳曼入侵者”不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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