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还眼 :犯罪与惩罚简史)米切尔·P. 罗斯米切尔·P. 罗斯精彩小说_米切尔·P. 罗斯米切尔·P. 罗斯最新章节免费阅读

米切尔·P. 罗斯米切尔·P. 罗斯是现代言情《以眼还眼 :犯罪与惩罚简史》中的主要人物,梗概:故事逸闻组成的犯罪与惩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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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节 惩罚的转变与监狱的兴起


巴士底狱 [1] 、伦敦塔、克里姆林宫、阿尔卡特拉斯岛,它们的名字如今成了传奇,能魔幻般地在我们脑海里唤起恢宏堡垒的景象,好像生来就是为了抵御敌人的围攻。
的确,这正是建造者的初衷。
这些建筑的共同点在于,没有一个最初即是监禁所,但都曾在某个时期被当作监狱使用。
与 18 世纪和 19 世纪的其他监狱类似,它们起初大多是带有地牢和牢房的军事要塞,用来临时关押等待处决、移交或清偿债务的罪犯。
监狱的发展是个坎坷的过程,一个交织着尝试与失败、改革与成功的过程,也是个历经许多世纪仍在不断发展的过程。
虽然监狱常被视作后启蒙时代的产物,但利用现有建筑实现监禁目的的做法由来已久。
苏格兰人早在 1480 年就开始利用小村庄里空闲的收费站作为关押地点,到 17 世纪中叶,人们干脆用”收费亭”这个词作为小型监狱的简称。
收费亭最初只是设置在市场里的一个小屋子,人们在那里缴纳税费、通行费,也把扰乱市场的人扣押在那里。
随着时代的变迁,收费亭演变成监禁室,其在苏格兰城镇中的作用也越发突出。
[2] 在中世纪的欧洲,世袭贵族、主教和市政长官纷纷修建起监禁所。
这些早期的监狱雏形与后来监狱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建造初衷并非实施惩罚,而是作为临时关押等待审判、惩罚、转移或被强制偿还债务的罪犯的设施。
一个社会的惩罚体制不仅能在很大程度上说明这是一个怎样的国家,也可以衡量出这个国家朝更高文明进步的程度。
18 世纪末监禁手段的发展堪称刑罚改革的里程碑。
此前,中世纪和现代社会早期的欧洲最主要的刑罚手段——断肢、烙刑、轮刑,在后人眼中野蛮不化。
公开的处决和肉刑在彼时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欧洲如此,全世界亦然。
但自 18 世纪开始,一些社会开始抛弃旧有的刑罚,转向全新的、基于监禁手段的刑罚体制。
现代监狱的出现,连同治安管理的发展、司法体系和法典的改革,标志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的实现,这种新秩序不再热衷于血腥的公开惩罚。
18 世纪在西欧通常被称为理性时代或启蒙时代,这一时期对罪行与罪犯的惩罚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以切萨雷·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约翰·霍华德(John Howard)、孟德斯鸠等人为代表的刑罚改革者的努力强有力地推动了从残酷、公开的肉刑到监禁刑的转变,并奠定了现代监禁制度的基础。
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思想传遍全球,被致力于宣扬法律和政治启蒙理念的现代贵族带到或远或近的地方。
其中一些最雄辩的改革观念出自意大利贵族切萨雷·贝卡里亚之笔。
他没有受到律师或法官的狭隘视野束缚,大胆地得出了自己作为一名博学的局外人的结论。
贝卡里亚认为,惩罚应当确定且一视同仁,而无关适用者的社会地位;此外,惩罚不必追求更轻,而应追求更好,换言之,罚应”与罪相适”。
[3] 他不仅在 18 世纪中期就公开反对死刑,而且是对全世界刑法制度进行抨击的首批现代作家之一。
他强烈地谴责使用酷刑和拷问,谴责对轻微罪行适用极不相称的严厉惩罚。
贝卡里亚的哀叹在美洲得到了最热烈的反响,但讽刺的是,美国每年收监的人数比其他任何国家都多,且是发达国家中为数不多仍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
18 世纪的某个时期,当曾经持续数世纪的公开处决和肉刑惩罚在西欧日薄西山、现代欧洲刑罚制度逐渐兴起之时,不止一个人像作家维克多·雨果那样在 1874 年发出了”酷刑已灭亡”的欢呼。
就躯体层面来说,雨果此言不虚。
事实上,18 世纪中期的人就已经致力于减少酷刑和肉体痛苦,拷打在苏格兰、普鲁士(1740 年)、丹麦(1771 年)、西班牙(1790 年)、法国(1798 年)和俄国(1801 年)相继被宣布为非法。
然而,随着欧洲诸国在海外设立殖民地,酷刑又以另一种形态死灰复燃。
此外,尽管官方酷刑在 18 世纪一度退出欧洲的舞台,但到了现代却再度出现在沙皇俄国、后革命时期的苏联、纳粹德国、战后的希腊、智利、葡萄牙、西班牙和其他地方。
使用酷刑公开处决的一个最常被引用的例子是弑君者罗伯特-弗朗索瓦·达米安之死。
米歇尔·福柯在关于监禁社会之诞生的开创性研究《规训与惩罚》( Discipline and Punish ,1975 年)一书中对此做了精彩描述。
该书首页详尽叙述了 1757 年处决达米安的惨痛情形。
达米安经受了一连串痛苦的折磨,包括用烧红的铁钳从胸脯、手臂、大腿和小腿肚上撕下皮肉,用硫酸、滚油、燃烧的树脂和熔化的铅水灼烧身体,割断各关节的筋腱,最后用四匹马将整个人生生撕裂。
[4] 此次处决的意图与目的同 1757 年罪与罚的新状况背道而驰,宛如不合时宜的陈年噩梦。
事实上,在 1757 年处死达米安之前,在 1610 年试图刺杀亨利四世之后,法国人再也没有使用过这种刑罚。
尽管此次处决常常作为刑罚变革的转折点被引用,但其他学者已经证明,”不该让人们误以为很多罪犯都曾受到如此惨无人道的对待”。
[5] 刑讯和公开惩罚直到现代社会早期依旧存在,这在某种程度上是**集权**在发展初期”长期缺乏信心”的写照。
[6] 发展中的国家时常被全国性的灾难、传染病、宗教和民间冲突困扰,除了用既痛苦又羞辱的刑罚威胁之外,缺少强化社会秩序、有效遏止犯罪或阻止平民骚动的能力。
事实上,犯罪行为往往被视作对最高统治者权力的挑衅,而统治者则以牙还牙,将怒火发泄在罪犯的身上。
18 世纪之后,惩罚公正化的改革在西方落地生根。
经过一段时间,酷刑改造效应的光环褪尽,肉刑在西方越来越受排斥。
[7] 但另一方面,监狱的发展程度在全球范围内并不一致,通常首先兴起于那些有能力修建和维护的国家。
尽管公开处决日益减少,监狱在不断发展,但肉刑和放逐到海外苦役营的惩罚仍在 20 世纪刑罚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英国的罪与罚要考察现代国家崛起和罪与罚的转型之间的关系,从英国入手或许是个不错的选择。
正如历史学家艾伦·麦克法兰(Alan Macfarlane)所言,”除了日本之外,英国大体上被视作第一个『现代』集权国家……第一个确立了法律制度并控制暴力的国家”。
[8] 这一切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 15 至 18 世纪市场经济逐渐兴起的刺激下断断续续地发展起来。
伟大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甚至在 18 世纪末特别指出了根除暴力和”所谓资本主义”兴起之间的联系。
[9] 离城市中心越远,人们就越容易觉得周遭的社会混乱、暴力持久,所有处在现代转型会切点的国家莫不如是。
托马斯·巴宾顿·麦考利(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在 19 世纪中期的评述便是这种现象的极佳注解:旅行者都得先下遗嘱才敢去乡下[过了特伦特、诺森伯兰和北部边境]……定罪量刑的随意性让那些习惯了在安宁地区生活的人大为震惊。
陪审团被愤怒和共同危险感驱策着,毫不犹豫地将入室抢劫和偷窃牛马的行为定为暴动。
定了罪的罪犯被匆匆赶上绞架。
[10] 的确,16 世纪末 17 世纪初”对于英国人而言是个棍棒交加的年代”,”每个乡村都竖着鞭刑桩,这已成了维护秩序的惯常手段”。
[11] 亨利八世(Henry VIII,1509—1547 年在位)与当时欧洲大陆的其他君主一样,也对酷刑的效果笃信不疑。
他对平民暴乱和犯罪行为实施了越来越强硬的打击,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允许在周日进行处决、允许将烹煮之刑作为合法刑罚的英国国王。
1512 年,他将在教堂内或大道上杀人定为”罪无可恕的”行为(死罪)。
1536 年,他又将此类罪行扩大至海盗、杀人、强奸、渎圣、拦路抢劫、诱拐以及某些入室盗窃行为。
1530 年,亨利八世颁行了针对盲流和乞丐的鞭刑法,下令将这两类人拴在马车后面,剥去全身衣裤(后来改为只剥去上衣),一边游街一边鞭打,直到”抽得浑身是血”。
男人、女人、儿童,一律适用此刑。
对于那些企图逃避去教堂的人,割双耳。
苏格兰的刑法较之英格兰略为仁慈,但也仅体现在量刑上而已。
诚然,普通窃贼不会被判死刑(除了累犯),但肉刑的使用相当广泛。
被当场抓获的窃贼会先被烙面、割耳,然后被鞭打或绞死。
处决的手段包括斩首、绞刑、溺毙、火刑,以及用绳子扭断脖子。
如果罪犯罪不至死,那么有可能会被判处用钳子扯掉指甲、鞭刑加烙刑、割舌(或者在舌头上钻孔)、斩断手脚。
在 15、16 世纪,政治犯和女巫会被施以最残酷的处罚。
1437 年,一名行刺苏格兰国王詹姆士的刺客的右手被钉在绞架上,用车一直拖到爱丁堡。
到达目的地后,行刑者先用烧红的铁矛刺入他的大腿和手臂,然后强迫他眼睁睁看着亲生儿子被处决,最后将他本人车裂。
[12] 数个世纪以来,苏格兰和英格兰分别拥有各自的司法体系。
但若犯罪行为发生在国界上,则两国会就如何裁决达成国际协议。
1249—1599 年,所谓的”边界法”得到修订和补充,但直到 16 世纪,关于如何适用这些法规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书面记录。
该机制大致是这样的:如果一名英格兰人遭一名苏格兰人抢劫,则被抢的英格兰公民应向他的(英格兰)管理者申诉,由该管理者向苏格兰管理者转诉。
[13] 接着,苏格兰管理者要进行调查,如果指控属实,罪犯会被传讯。
与非边境区相比,边境区的惩罚变数很大,且较少适用赔偿手段。
1367 年,被判抢劫罪的人可用支付基本赔偿的方式赎罪,而到了 1384 年,抢劫犯则要被绞死。
绞刑是最常用的处决方式。
苏格兰边境有很多以此命名的地方,诸如”绞架山”、”绞刑吏山”以及其他种种。
除了绞刑,斩首和溺毙亦有使用。
在一次集体处决中,有 36 人被绞死,另一次则一下子淹死了 22 名土匪。
在所有处决方式中,廉价的溺毙往往最受当局青睐。
1563 年,面对猖獗的边境犯罪,当局颁布了一个法案,同现代强制性判决和在美国直到不久前依旧流行的”三振出局”法案倒有几分相似。”
三振出局”处罚规定,对”三次实施或企图实施”犯罪的人适用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所谓三次实施,必须是在三次独立的事件中连续实施犯罪。
[14] 在英国崛起的过程中,最严重的世俗罪行当属叛国罪(在宗教罪行中则以信奉异端邪说为最)。
不过,与欧洲大陆不同,除了针对叛国罪,英国刑法不会使用花样百出的公开处决手段,也从未对罪犯使用轮刑或用数天时间将罪犯折磨至死。
1351 年的叛国法对轻叛逆罪给出了定义,指的是威胁国王的某些行为。
该罪名也适用于社会地位低的人对地位高的人实施的谋杀,通常包括女性杀死丈夫、仆人杀死主人。
犯此罪的妻子和女仆有可能会被处以火刑。
不过,轻叛逆罪很少遭起诉。
至于重罪罪犯,则多数会被处以绞刑。
由于行刑不够精准,罪犯最终往往死于缓慢窒息。
受刑人挣扎着试图呼吸,这便是所谓的”跳舞”。
直到 19 世纪,该方式的行刑过程仍会持续 3 到 45 分钟。
罪犯的亲友参与行刑的情况不在少数,他们把受刑人的双腿使劲儿向下拉,以期早点儿终结这垂死的挣扎。
[15] 早期的金融犯罪国家安全与可靠的国家财富之间的关系在 17 世纪的英国日益受到重视。
彼时,金融犯罪主要还是局限于逃避债务、在度量衡上做手脚、贿赂、假冒伪造,其中伪造算是最具欺骗性的手段。
使用伪币进行交易的现象至少从 12 世纪起就困扰着英国,当时,”硬币粗制滥造,拿着 1 英镑在市场上居然买不到价值 12 便士的东西”。
国王亨利一世雷霆出击,下令对滥造硬币的人处以阉割和剁去右手的惩罚。
[16] 17 世纪,英国有两种硬币——手工铸造的硬币(1662 年以前)和国家铸币厂用机器制造的硬币(1662 年之后)。
老硬币质量参差不齐且容易磨损,给了”剪刀手”以可乘之机。
他们用剪刀从硬币边缘刮下一些碎银,然后把边缘重新修光。
简言之,这些人可以通过切刮货币积攒起一堆银子。
到 17 世纪末期,切刮硬币的行为变得非常猖獗,麦考利爵士对此评论道:”所谓的 1 先令真正值 10 便士、6 便士还是 1 格罗特,完全凭运气。”
他在那部权威的英国史中说道:”3 名大名鼎鼎的金匠曾受邀各自拿出 100 英镑流通银币在天平上过秤。
这些钱应该重约 1200 盎司(约 34 千克),但实际称出的重量只有 624 盎司(约 18 千克)。”
[17] 剪硬币显然不是什么新鲜花招。
在英国,这种行为从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就被作为叛国罪处刑。
被定罪的造假者通常会被判处火刑或绞刑,但此举未能降低犯罪率。
犯该罪的女性会被活活烧死,但她们可以请求”看在肚子的份儿上”改判,也就是说,孕妇可以请求先生下孩子,并期待得到宽大处理。
不过大多数时候,她们得到的宽大处理只不过是在接受火刑之前先被勒死。
14 世纪的**对造假者和剪刀手进行了区分。
剪刀手不会再被活活烧死,而是被砍掉右手并遭放逐。
至于女性,则会被割掉鼻子。
1359 年,**当局对该罪行的惩罚除砍断右手外又加了挖掉双眼,且增加了作为替代惩罚的罚金数量。
女性罪犯在新规下再次获得所谓的仁慈待遇,对她们的惩罚是肉刑和终身监禁。
[18] 在俄国,对待造伪币者的方式是将他们假造的硬币融化,并将金属水灌进他们的喉咙里。
[19] 在英国,针对造假者的惩罚常适得其反,陪审团往往因此不愿判决罪犯死刑和断肢,除非证据确凿(出示了切削工具和被毁的硬币)。
根据一部不太知名的关于 17 世纪罪与罚的编年记录,由于罪犯暗中将切削下的银子铸成银锭卖往欧洲大陆,17 世纪 90 年代末的英国流通市场里已越来越难找到”合法的”银子。
该现象引起了**高层的关注,并触发了议会调查,因为若没有足够的资金,英国就无力承担对欧作战的开销。
**任命艾萨克·牛顿——”全英国最聪明的人”——为铸币厂主管,以期阻止这场蔓延全国的危机。
牛顿的办法非常具有牛顿特色,就是召回所有硬币,无论新旧,通通重铸成统一式样,这样就很难再切削了。
历经各种困难,这个任务终于在 1699 年完成。
此举,连同英格兰银行在 1695 年发行的票据,共同造就了”世界上第一张由银行发行的纸币”,对遏止英国金融危机大有助益。
[20] 牛顿在担任铸币厂主管期间发现,由于”《血腥法典》过于血腥”,起诉造伪币者成了难题。
[21] 酷刑在英国的最后一次合法使用是在 1641 年。
在那之前,伊丽莎白一世女王成了全国”最多产的酷刑君主”,83 份被记录在案的许可令中有 53 份出自她手。
[22] 议会最终将伪造硬币列入叛国罪。
1688 年光荣革命后,英国**颁布了大量新法规,旨在对付包括藏匿赃物、贪污、诈骗、使用欺诈手段获取财物在内的新型财产犯罪。
作为公开表演的处决1616 年 8 月,一个名叫约翰·泰勒(John Taylor)的英国旅行者来到了德国北部海港汉堡。
下船不久,他就目睹了一件从未见过的事情:很多人蜂拥而至,打算观看次日举行的公开处决。
人们的怒火指向了一名因用斧子砍死小女儿而被定罪的父亲。
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泰勒决定一探究竟。
他找到个绝佳的位置,记录下了永生难忘的可怕情景。
他在 1617 年发表的文章中写道:那名罪犯被押上一个土堆,土堆很高,以便方圆 0.25 英里 [23] 内的人都可以看见处决。
刽子手的四名助手每人各持一小根绞索,分别抓住罪犯的双手双脚,将他仰面朝天展平。
接着,主行刑手,也就是这行当中的大师,拿出一只约同四轮马车的大轮尺寸相仿的轮子。
他先脱下上衣,摘掉帽子,只穿着衬衫,就像准备打网球似的。
他拿着轮子,固定好轮缘,用一只手旋转着,犹如在拧盖子或是转风车。
接着,他抓住轮辐猛地一击,将那个可怜虫的腿折成数截(我是指骨头),那家伙放声惨叫。
稍停一会儿,他以同样的方式折断了罪犯的另一条腿,接着打断了他胸部的四五根骨头……最后是脖子。
他失手了,把那家伙的下颚打成了碎片。
随后,他把这具破碎的尸体在轮子上展开,往轮子**的孔里扎进一根杆子,再将这根杆子的另一端埋进地里约 6 英尺深,地表以上留 10~12 尺长。
尸体就这么晾在杆顶,直到被自然耗尽或被猛禽啄食干净。
[24] 将这场寻常的德国处决与本国的死刑方式相比,泰勒觉得如此野蛮的举动让”英国的绞刑看上去实在是小菜一碟”。
[25] 泰勒所言不虚,尤其是处在那个通奸仍然要被斩首、纵火仍要被活活烧死的现代社会早期的德国。
但更可怕的当属专为伪造者设置的刑罚——油烹。”
不是一下子整个儿扔进锅里,而是用滑轮和绳子系在罪犯腋窝下,一点一点下油锅:先是脚,然后是腿,把他活生生地煮到骨肉分离。”
[26] 在欧洲大陆,或许没有哪种公开惩罚比轮刑更能展示国家权威。
这种刑罚广泛适用于谋杀家人或劫财害命的男性罪犯。
在对待重罪犯时,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让罪犯在整个行刑过程中都能保持神志清醒,从而造成更大的痛苦。
略仁慈些的方式是”自上而下”,通常首先弄断脖子,这就意味着罪犯会即刻死亡。
虽然这种刑罚通常被称为”轮上断骨”,但也有人认为应该更准确地说成”以轮断骨”。
[27] 轮刑有一种更常见的形式,一般为法国人采用:将轮子水平放置在行刑台上,罪犯被绑在轮子上,然后行刑手按照规定用铁棍打断罪犯的四肢。
轮刑起源于中世纪,并于 18 世纪在法国和德国复苏。
与英国的绞刑类似,死于轮上乃是一种公开折磨。
正如上文中泰勒所描述的,轮刑在德国更普遍。
在德国的早期历史中,轮刑通常只用来惩罚男性杀人犯。
行刑的具体过程或略有不同,但通常是将罪犯仰面朝天地放在地上,将其四肢拉到极限,手脚绑在橛子上,每条胳膊和腿下面都垫上木块,下方留些空间。
接着,行刑手会用一只沉重的轮子打碎肢干(包括脊柱)。
需要打断多少根骨头由法律决定。
一旦罪犯身体各部分的骨头都碎成了玻璃碴状,其四肢就会被螺旋盘绞在轮辐上。
最后,把附着尸体的轮子架在桩子或者托架上。
[28] 直到 18 世纪 70 年代,轮刑仍被广泛使用,拦路劫匪、盗贼、杀人犯和其他罪犯纷纷在这个奇特的杀人装置上送了命。
截至 1789 年法王路易十六废除轮刑,死于该刑罚的人数超过了命断绞刑架的人数。
欧洲有数不胜数的残酷处决手段,其设计目的都是为了震慑旁观者,遏制潜在的犯罪。
对上等阶层的人而言,处决通常意味着利剑与斩首。
意志坚定的罪犯被允许自行跪倒,不必被刽子手强行按住。
但最后关头的退缩往往会让本该痛痛快快的一刀变成斩破头颅或肩膀的痛楚。
至于那些懦弱的罪犯,则可在上断头台前先静坐安神。
火刑被用于处置渎圣者、信奉异端邪说者、伪造货币者、投毒者和**者,其目的在于彻底毁灭这些罪犯的躯体。
即便已被烧成灰烬和骨渣,还要再被碾成齑粉,然后埋在刑台下或倒进河里。
在德国,溺毙之刑主要用于女性,尤其是犯了通奸、信奉异端邪说等道德和宗教罪行的人。
与火刑类似,水刑同样也被认为具有净化的功能。
有些时候,女犯会被从桥上放入水中,由行刑手的助手将她摁在水下直到死亡。
更残忍的方式是将女犯连同一只猫、一只母鸡和一条蛇塞进麻袋,沉入水中(令人想起古罗马的”麻袋之惩”)。
蛇在英国不常见,用蛇的图案替代足矣。
[29] 那些因杀婴被定罪的人得受火刑与穿刺刑。
有时候,她们会先被溺毙;也有时候,她们会被捆在刑台下的一个浅坑里,身上覆盖荆棘,然后从脚到头开始焚烧,并在焚烧过程中或焚烧后用桩子刺穿心脏。
到 18 世纪 50 年代中期,吊拉分之刑已经很少被使用。
事实上,英国人最后一次使用这种刑罚是在 1803 年,处决爱德华·戴斯帕德(Edward Despard)上校和他的同伙,而彼时,能记得起上一次——半个世纪前——使用吊拉分刑罚的人大多已不在人世。
爱德华·戴斯帕德及 6 名同伙因密谋推翻**被定叛国罪,遭受这恐怖的古老酷刑。
这 7 人被分别绑在传统的木架上拖到各自的处决台前,一个一个地被吊到半死,然后放下来,开膛破肚掏出内脏焚烧,直到断气。
约 2 万人围观了发生在 2 月 21 日的这历史性的一幕,但他们或许并没有意识到这将是刑罚史上一个时代的终结。
不过,有些保皇派或许对此次处决的结果大失所望,因为这几人被斩首后并没有被分尸。
[30] 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公开处决方式被诸如断头台之类更”仁慈的”装置取代。
尽管如此,仍有一名德国女性在 1893 年因毒杀丈夫被利剑斩首,另有两名德国女性在 1914 年被斧头斩首。
1792 年,断头台成为法国的官方处决工具,此举最初被视作人道主义的里程碑,其意义与古代雅典使用毒芹、美国 20 世纪 80 年代使用注射死刑不相上下。
断头机的原型可以追溯到古罗马,但直到苏格兰人在 13 世纪发明了哈利法克斯断头机(Halifax Gibbet),断头机才成了人们熟知的模样。
1286—1650 年,断头机在英国得到应用,并于 1566 年因爱丁堡那台人称”苏格兰少女”的装置而声名大振。
最初的哈利法克斯断头机只不过是将一把斧子安装在一块木头上,用绳索拉至支架的顶端。
如早年的一名观察者所述:安装在木板上的斧子呼啸而下,即便罪犯的脖子粗得像头公牛也能应声斩断,人头落地滚出很远。
还有一种通常为偷牲口的窃贼准备的行刑方式:把原本系在椽子上用于拉升斧子的绳子拴在被盗的牲口身上,这样,牲口只要一动就能处死绑架它的人。
[31] 13 世纪初,德国人使用了一种类似的装置,并一直沿用到 16 世纪。
与法国的刑罚史密不可分的断头机在 15 世纪时叫作 doloire。
不过这种装置在 18 世纪晚期时早已被人遗忘,是约瑟夫-伊尼亚斯·吉约坦医生(Dr Joseph-Ignace Guillotin)让这种”老旧发明”重获新生,取代了法国刽子手手中的斧头利剑。
[32] 18 世纪 90 年代之前,对穷人通常适用绞刑,对富人适用斩首,残忍的轮刑则用于犯宗教罪行的人。
1791 年 5 月,吉约坦说服法国议会的同僚对所有死刑犯一律使用斩首的方式。
他最信赖的顾问中有个叫夏尔-亨利·桑松(Charles-Henri Sanson)的,此人来自刽子手世家,家中六代人(1688—1889)都曾担任官方刽子手。
桑松与吉约坦医生一起挑战着使用刀斧实施批量处决的做法,认为刀斧需要经常磨砺,而要砍下那么多脑袋实在太费劲儿。
也许在现代社会早期,英国的公开绞刑在欧洲诸国中首屈一指。
不过,就公开惩罚而言,英国和很多欧洲国家的做法不同。
例如,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法庭在所谓的”审判日”期间不会区分肉刑和死刑,呈献给公众的是一场丰盛的刑罚大典。
单单一下午的时间,你就可以目睹一大排人被挂上绞架。
鞭打、烙烧和处决可以在同一天、同一个刑台上执行(整个过程通常从处决开始)。
相反,英国对执行死刑和肉刑有着严格划分。
绞刑极少会与其他体罚在同一地点执行。
鞭笞一直是人们喜闻乐见的消遣,当局通常会专门竖立鞭刑桩。
尽管如此,鞭刑吸引来的围观者永远赶不上绞刑。
[33] 在英国,当有人面对应被判绞刑的指控时,标准的辩护方式是要求”牧师特权”。
这种辩护最初旨在减轻对神职人员的惩罚,但从 16 世纪时开始适用于平信徒。
在 1706 年之前,神职人员和其他有文化的市民如果犯了较轻的罪行,有可能通过请求”牧师特权”来逃避处决。
这种古老的特权允许神职人员在教会法庭受审,而不必接受世俗审判。
规定要求主张牧师特权的人接受一项读写能力测试,包括朗诵一段《圣经》,通常是赞美诗第 51 篇,即所谓的《刽子手之歌》。
到了 18 世纪,这种宽恕只允许适用于初犯。
以过失杀人罪为例,获得牧师特权的罪犯手上会被烙上字母 M(代表过失杀人),并/或被处以流放。
正如现代历史学家瓦妮莎·麦克马洪(Vanessa McMahon)指出的,过失杀人罪是一种”纯粹由 16 世纪造出来的”罪行,”与可饶恕的杀人行为以及正当杀人不同,过失杀人依旧是一项重罪,严格来说应该同其他重罪一样被判死刑”。
牧师特权的普遍应用为大量被判死刑的人换取了替代性惩罚。
[34] 1706 年的法案废除了读写能力测试,此举或许从绞架上拯救了很多文盲罪犯。
但另一方面,通过对死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大人物一只手给出去的,另一只手又收了回来”。
**当局通过禁止调用神职人员保护的做法,确保了新增的死罪无法应用牧师特权。
时间仿佛倒回至严厉的都铎时代,绞架成了重罪犯的唯一归途。
正如一名历史学家的解释:”彼时的社会,资本正在释放出新型的财富,而如果没有常规**力量,这种新财富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上述做法正是那个特定社会对此的回应。”
[35] 《血腥法典》的荒唐之处表现在处理财产犯罪时显现出的”滥杀”倾向。
例如,偷盗 1 匹马或 1 只羊,扒窃价值超过 1 先令的财物,从寓所里盗窃 50 先令,或从生意场所盗窃 5 先令,以上行为皆要被判处死刑。
诸如从漂白店偷窃亚麻布、从张布店偷窃毛料布、从果园里盗罚树木、掘挖鱼塘围坝放走塘鱼的行为,也加进了这份迅速变长的死罪名单。
[36] 从很多方面而言,由于不仅没能废除旧有法条,反倒越发”膨胀”,这部法典在残酷程度上更进一步。
例如,18 世纪初,偷盗价值 5 先令的物品要被判绞刑。
而在随后的几年间,所有东西都涨了价,唯独”人命越来越贱”。
[37] 幸好,在《血腥法典》实施的那些年里,法官们意识到为区区小罪就把人绞死是极不合理的,且这种认识体现在了他们的判决之中。
除了杀人、拦路抢劫等在 1688 年之前就适用死刑的罪行之外,(那些在 1688—1750 年新增的死罪)往往会被改判为流放到美洲殖民地和澳大利亚。
结果,《血腥法典》算是雷声大雨点小,实际上并没有造成更多的杀戮。
人们普遍认为,18 世纪英格兰被判绞刑的人中大约有一半或被赦免,或被执行其他的替代性惩罚。
当然,这一切都取决于罪行的暴力程度。
人们对罪犯品行的判断也会对死罪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38] 在 1660 年 10 月 13 日的一场处决中,围观者中有一名叫塞缪尔·佩皮斯(Samuel Pepys)的日志作家,此人是来见证 1649 年处决了查理一世的那帮弑君者的末日的。
年少时的佩皮斯曾挤在人群里目睹了对先王的处决。
作为一名”热情的保皇党人”,他对这一系列事件的感受绝非寻常过客可比。
如今,时隔 11 年,他再次目睹死刑之后描述道:我去查令十字街观看对哈里森少将实施的绞刑:把他的内脏取出并肢解。
他展现了一个人在此等境况下能展现的最大的乐观。
如今,他被分了尸,脑袋和心脏被割下来示众,引得一片欢呼声。
[39] 佩皮斯在有生之年还参加了另外几场处决,但英国司法愈演愈烈的报复性令他不久便厌烦了国人对复仇的过分渴望。
然而,英国人对公开绞刑的热情丝毫未减。
1571 年初次使用的泰伯恩刑场(Tyburn Triple Tree)到 1724 年已经成了大众娱乐胜地,1724 年时更是建起了大看台,以便为付费观众提供更好的座位。
监禁的前身:流放地、流放和劳役正如我们看到的,在现代社会早期,欧洲的法典充斥着各类死罪。
不过,在这些颇有创意的惩罚之外,亦不乏其他惩罚手段的发展,而后者则预示着监禁的兴起。
从理论上讲,有不少罪行必须适用死刑,但随着替代性惩罚在欧洲各国的采用,死刑的实际执行量大大减少,数以千计被定死罪的罪犯得到宽恕,被改判为长期服苦工。
在西班牙和其他地中海国家,服劳役自古罗马帝国时期起就已成为常规惩罚手段。
彼时的劳役包括从事公共设施建设、清理污水沟等等。
更严厉些的劳役则要求罪犯在采石场和矿厂度过余生。
这两种判决都”被视作缓慢而痛苦的死亡,以为国家出苦力的形式实现了惩罚性的监禁”。
[40] 大多数历史学家认为,这种惩罚性的劳役是监禁的雏形。
与古代相比,惩罚性劳役在中世纪时期并不常见。
除了教会,大部分中世纪社会缺乏实施长期监禁的资金和设施,因此更多地使用廉价的肉刑和死刑。
与其他地中海国家一样,西班牙曾长期使用各种惩罚性劳役。
有些罪犯被迫从事公共设施建设,另一些则被判处更严厉的处罚,要在矿场和采石场做苦工。
被锁链束缚着的罪犯一直劳作至死的情况并不罕见。
归根结底,这两种劳役只不过是极其缓慢的死刑而已。
苦役在西欧的复活与民族国家的出现以及财富、权力的增长发生在同一时期。
16 世纪早期皇家司法权的扩展和**集权的深化标志着民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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