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以眼还眼 :犯罪与惩罚简史》,现已完本,主角是米切尔·P. 罗斯米切尔·P. 罗斯,由作者“米切尔·P. 罗斯”书写完成,文章简述:故事逸闻组成的犯罪与惩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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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节 罪与罚:太初
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由于北欧泥炭沼泽的防腐特性,铁器时代早期那些令人惊骇的男性、女性和孩童的尸骨几乎完好无损地展现在世人面前。
这些尸骨有的还保留着被扔进沼泽前受处决的痕迹,比如割喉、勒痕、骨折和其他创伤,其中最著名的当属公元前 350 年的林多人(Lindow Man)古尸,它于 1984 年在柴郡(Cheshire)的一处沼泽中被发现,目前被保存在大英博物馆里。
现代技术手段让科学家得以还原他生前的最后时刻,并鉴定尸体上的无数伤痕以及依旧紧紧捆绑着四肢的绳子,而这些折磨仅仅是他被割喉的前奏。
尸体脸部和颅骨上的多处伤痕表明,他是被杀死后弃尸于水中的。
还有些尸骨带有被绞死、勒死和斩首的印记,这使得考古学家推测,这些象征着”审判与惩罚意识初露端倪”——至少在北欧是如此。
[1] 无论如何,由于无法判断是被谋杀还是被处决的,林多人之死的真实场景将永远是个谜。
[2] 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写于公元 1 世纪的文字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北欧前文字社会惩罚实践的最早记录。
塔西佗称,沼泽处死(他把沼泽中的尸体称为 corpores infames,或臭尸)是对诸如通奸等各种性犯罪的惩处,而且: 具体的处罚方式依罪行而异。
叛徒和逃兵被吊死在树上;懦夫、逃兵和**者被塞进藤条笼里浸入泥泞的沼泽中。
惩罚手段的区别是基于这样的理念:背叛国家的人应当被拿来杀鸡儆猴,而做出不齿行为的人则应从公众的眼前消失。
但此处的关键词依旧是”可能”,因为尽管有这些我们自认为已掌握的关于前文字时期的知识和古代历史学家的叙述,在沼泽尸骨究竟是惩罚、祭祀神灵的结果,抑或二者皆是的问题上,我们仍未能达成共识。
[3] 不可思议的是,他们并不是自然死亡。
自古以来,人类似乎就已经有了制造骚乱并对制造骚乱者实施千奇百怪的惩罚手段的本能。
事实上,暴力和同情似乎常常在我们体内共存。
关于此类行为的最早书面证据可以追溯到 4000 多年前的古代中东地区。
不过,人类的历史要比那久远得多。
某些秩序理念在各种文明中都发挥了稳固作用,比如我们不可否认,为了更广泛的社会的利益,个体的冲动必须以某种形式加以约束。
各路权威声称,法律只存在于有法庭体系且法律条文能得到政治组织结构化的国家支持的地方;但前国家时期的文明极少拥有这种意义上的法律。
然而,保护社会成员免受他人恶意伤害的规则却比比皆是。
就此意义而言,大多数前文字时代中的确存在法律。
不过,这些法律之间有着天壤之别。
早期人类社会形态各异,其习俗和信仰体系也千差万别。
正如一位人类学家所言:”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远古法律』,一如不存在天下大同的原始社会。”
[4] 尽管如此,每个文明都为管理和规范行为制定了规则。
在文字出现之前,当时的人们将我们所谓的”罪行”或”恶行”与那些极有可能令诸神迁怒于族群的行为——那些被认为有害于整个社群的行为——等同视之。
例如,在非洲阿善提部落的人眼中,罪即是恶,指的是”令族人厌恶”或不仅冒犯部落祖先神灵,也极有可能为整个部族招来神明之怒的行为。
因此,部落首领要惩戒作恶者,否则族人将遭受祖先怒火的惩罚。
[5] 我们已有的或自认为已有的关于前文字时代罪与罚的知识,大多是基于推测,基于人类学、人种学和考古学的研究。
但没有书面记录,任何发现都不尽准确,只能纯然仰赖口述历史和对现存游牧和狩猎采集者群体的观察。
英国人类学家罗伯特·萨瑟兰·拉特雷(Robert Sutherland Rattray)在 20 世纪初研究非洲阿善提社会时,认为那些人是”和平的”,在他们中见不到任何积怨仇杀的痕迹,部族的惩罚体系掌握在法官、酋长和国王等高级领导者手中。
他颇为自信地推测,地位越高的阿善提人受到的惩罚越严厉,这”可能与早期正义背道而驰” [6] 。”
可能”一词在此不可或缺,因为没有记录的历史只不过是一种有根据的猜想。
拉特雷对过往的诠释至多不过是考察了欧洲人到达之前的阿善提文明。
他最惊人的断言之一是,最严厉的制裁似乎是”嘲笑的力量”。
通观他的研究以及对口述传统的考察,他发现人们对嘲笑的恐惧始终存在,也就是说,”与这种笑里藏刀、剥夺了一个人的自尊和被周围人尊重的武器相比,即便最残酷的惩罚也未必更可怕”。
阿善提人有句谚语:”若要在耻辱与死亡之间做出选择,则宁可选择死亡。”
这种信念在一则小故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一名乡村长者向来访的显要人物躬身致敬,却”无意间放了一个屁”。
不到一小时,长者回到家中悬梁自尽。
当有人怀疑此长者的极端反应乃是由于精神错乱时,他的部落兄弟们却一致认为他在这种情况下做了恰当的事。
[7] 由于口述传统以及由人种学家和人类学家,如拉特雷所做的研究,我们有了一些阐释早期阿善提人罪与罚传统的基础。
最常见的死刑行刑方式是用小刀斩首。
行刑者要抓住受刑者,从脖颈处由前向后切割。
但行刑者”若不愿直面受刑者的脸”,务实的阿善提传统也允许行刑者按住受刑者的头部,”从脖颈后方切割”。
其他方式包括用皮绳或徒手扼死,以及用大头棒打死。
[8] 此外,某些残肢手段也可以作为处罚。
若受刑人被认为犯了不敬之罪,可能会被割掉整只(或部分)右耳。
有一则广为流传的故事可为我们提供佐证。
故事中说,一名男子被判用一只绵羊作为对冒犯他人行为的赔偿,该男子却回答说,用一头牛更合适,尽管他很清楚牛这种动物不为本族群所容。
结果,他被割掉了双耳。
在其他情况下,那些被控做伪证或出口伤人的人会被割掉嘴唇;割鼻适用于对傲慢无礼或自我夸耀、飞扬跋扈者的惩罚。
[9] 宫刑是专门用于惩罚那些不经意间窥见了首领的裸妻的宫廷侍者,因此,侍者往往要在进入宫闱时高呼”嗖嚯,嗖嚯”,以宣告自己的到来。
当然,还有其他种种刑罚,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直到欧洲人到来之前,在除谋杀罪之外的特定情况下,当地人可以通过”买人头”(支付罚金)的方式免于被处决。
被判死刑的孕妇会被拴在木桩上等待分娩,之后,母亲和婴儿都会被处死。
后来,在阿善提建立殖民地的英国人也允许被判刑的女囚在被处决前分娩,以此彰显其文明。
二者相比,唯一不同的是,后一种情况下出生的孩子会被收养。
说到罪与罚,几乎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范。
实际上,”似乎并不存在绝对一致的人类良知”,至少,历史学家雅克·巴赞(Jacques Barzun)是这么认为的。
[10] 不过,**似乎在全世界都被视作不可容忍的犯罪行为。
在史前社会中,血缘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牢不可破的纽带,这意味着早在史前时代之初,**的禁忌便存在于几乎所有文明中。
**属于要被判死刑的性案。
阿善提人认为**的行为罪可处死,并视之为 mogyadie,即”饮自己的血”。
但是,他们所谓的**,其含义较之现代意义要宽泛得多,它囊括了与任何属于同一血缘或氏族的人发生性关系,无论两人的关系亲疏,只要他们的姓氏相同,就足以被双双处死。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最为人所唾弃的恶行。
至于通奸,尽管往往仅在女性为过错方时才会进行惩处,却并不像**那样具有普世规则。
最早的成文法对通奸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汉穆拉比法典》、《希伯来法典》和后来的古希腊法典均规定,犯通奸罪的女性将被处死。
值得指出的是,在汉穆拉比统治时期(约前 1792 年—前 1750 年),巴比伦的居民可能实行某种形式的祖先崇拜,而通奸行为会危害或削弱血统,因而被视为亵渎之罪。
在现今留存的近东地区最早的关于通奸的法律中,规定了旨在约束家庭成员关系的残酷惩罚。
在通奸问题上,丈夫可以决定是处死妻子及其情夫还是将他们双双致残。
如果是后者,则妻子可能会被割鼻,其情人会被阉割和毁容。
在今天的喀麦隆,图普里部落的通奸妇女必须终生佩戴铜圈;在美洲原住民黑脚人中,若妇女通奸被丈夫当场抓获,就不得不立刻接受割鼻的惩罚。
在一些部落文化中,各类杀人行为,无论是事出偶然还是蓄意为之,因令统治者失去了臣民,故均被视作犯罪。
[11] 与西方法律不同,乌干达塞贝人的法律规定,杀害近亲不算谋杀。
要理解这一点,我们就必须意识到,在此,家族是个法律实体,且他们尊重杀戮。
在这种情况下,家族首领会表现得相当务实。
一名研究过塞贝人的人类学家记得这样一个案例:家族首领认为,”一个生命已经被毁灭了,我们不能让家族一下子失去两个人。
死者是坏人,死有余辜”。
一些非洲部落社会,比如非洲西南部的班图部落,对过失杀人和意外伤害做出了区分;而**的伊富高部落则对故意、过失和意外行为做出了严格区分。
在一些美洲原住民平原文化中,对杀人的惩罚是四年的流放。
在此期间,杀人凶手被要求留在营地周围,并不得与除直系亲属外的任何人接触,而他的直系亲属则被获准为他提供食物。
惩罚期的长短取决于受害者亲属的态度,因为只要他们同意,杀人凶手就可结束流放。
[12] 波尼人部落很少以命偿命,而居住在弗吉尼亚州的波瓦坦部落(Powhatan Confederacy)则把杀人视为对部落的冒犯,要求以酋长的名义处决触犯者。
荣誉杀戮、仇杀、赔偿和赎罪金 为荣誉之故而实施的犯罪如今在世界很多地方依旧常见。
但若论此传统的传承,没有哪里能比地中海地区更强。
早在公元前 400 年,该地区的丈夫就可以合法地杀死有通奸行为的妻子(以及情人)。
时光飞逝 2400 年,到了 20 世纪,意大利刑法第 587 条规定,若被戴绿帽子的丈夫(或愤怒的父亲、兄弟)杀了出轨的妻子(或女儿、姐妹)或她的情人,只需在狱中服刑 3~7 年。
与此类似,黎巴嫩刑法第 562 条允许男性杀死因性行为”给家族蒙羞”的女性亲属。
20 世纪 70 年代,一个妇女团体试图推翻这条规定,但身为基督徒的总统苏莱曼·弗朗吉亚(Suleiman Frangieh)回应说:”不要触碰荣誉。”
作为对这句话的行动响应,他在一名男子勒死其与人**的女儿仅仅 9 个月之后便赦免了该男子。
直到 20 世纪,维护荣誉这个理由仍在美国至少 3 个州得到认可,包括得克萨斯州。
仅在 20 世纪 80 年代,巴西圣保罗就有 722 名男子使用了维护荣誉这个理由,直到 1991 年该理由被取缔。
值得一提的是,在拉丁美洲,为维护荣誉而犯罪的理念只是几个世纪前众多输入新大陆的殖民文化观念之一。
人类在早期社会就已意识到通过禁止氏族宿仇升级来维护秩序的重要性。
其中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是,规定只有由受害方家庭的一名成员对侵害人本人实施的杀戮或残肢行为才是被许可的复仇,且复仇行动应止于此。
至此,侵害者的家庭与仇杀不再相干,并已向受害者家庭偿清了债务。
早期法律体系中最常见的理念之一是用赎罪金或赔偿代替复仇。
《汉穆拉比法典》和其他美索不达米亚法律以及《旧约》(尤其是《出埃及记》和《申命记》)都包含了赔偿条款(后来的伊斯兰律法亦然)。
赎罪金在日耳曼法律中同样极为常见,且男系亲属负有偿付责任。
赔偿制度在盎格鲁-撒克逊司法体系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约 1500 年前的《埃塞尔伯特法典》(Laws of Ethelbert)中罗列了对各类伤害的具体赔偿细则。
赎罪金在伊斯兰律法中由来已久(见第二章)。
即便是在今日的巴基斯坦,因杀戮引发的纷争也依旧可以通过受害者的继承人与侵害者之间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式实现庭外调解。
前者必须宽恕,后者必须支付赔偿。
**情报局(CIA)探员雷蒙德·戴维斯(Raymond Davis)经历的一起案件足以说明这一点。
戴维斯称自己杀死两名巴基斯坦人是出于自卫需要,但仍旧遭到了逮捕。
巴基斯坦的高级官员表示,可以通过向死者家属支付赎金的方式了结此案。
[13] 几个世纪以来,即便在那些家族仇恨可以逾越法律而得到认可的地方,往往也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
直到 20 世纪,阿尔巴尼亚的刺客仍应在行刺之前警示受害人,且永远不得从背后下手。
一旦刺杀成功,要将尸体以仰卧姿态放置,且任何人不得劫掠尸体。
另一些规定禁止在市场或繁忙的道路上袭击牧羊人或实施谋杀。
在阿尔巴尼亚,当家族仇恨涉及的任何一方想种田、举行聚会或做生意时,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暂时搁置复仇。
死者家属被允许在凶杀发生的 24 小时内向凶手或其任何亲属寻仇,24 小时之后则只能对凶手本人实施报复。
在过去的几千年里,大量证据表明,很多文明都认可用某种形式的物质补偿来避免愤怒的受害人家属或亲族实施报复。
但亦有大量资料表明,各个文明对于何种罪行可以用赔偿方式解决意见不一。
例如,伊富高人的习惯法(来自**吕宋岛)允许除故意杀人罪之外的几乎所有罪行适用赔偿代责,对故意杀人罪则必须血债血偿。
在其他承认集体责任的文化(意味着犯罪者的亲族也有责任)中,某个家族成员被杀会引发家族世仇。
澳大利亚昆士兰地区的原住民采用”合法对抗”的方式来避免上述情况。”
合法对抗”的一方是持盾的罪犯,另一方是被害人的亲属或近邻。
被害人的亲朋好友可以向凶手投掷长矛,凶手则全力躲避。
一旦凶手受伤流血,无论是死是活,对抗(以及双方未来的冲突)即宣告结束。
与后来那种用折磨手段判定有罪或无辜的审判不同,这里提到的凶手首先须是已确定有罪之人。
在另一些文明中,比如格陵兰岛的因纽特人,对于伤害、偷盗、毁坏财物或用不齿手段诱拐他**子的事件,会编出讽刺歌曲来嘲笑犯罪者,”夸张地嘲弄他们,甚至抖搂出对方的陈年家丑”。
受嘲弄的人可以用同样方法做出回应,但最关键的是没有明显的肢体冲突。
不过,如果涉及凶杀,罪犯的麻烦就大了,因为受害人的近亲可以用相似的手段报复加害者或其近亲。
集体责任的观念有可能在无意间将仇恨传给下一代,导致众多无辜生命的逝去。
如一位人类学家所述:”在人们试图惩罚凶手之前,罪行或许已过去很多年,而在此期间,凶手或许曾拜访受害者的近亲,受到他们的欢迎和款待,平静地生活了很久。
然后,他可能会突然被同伴派去参加狩猎活动或摔跤比赛,且如果不能取胜就要被处死。”
[14] 某些南非部落,比如祖鲁族(Zulu)和科萨族(Xhosa),让我们看到了部落刑法的另一个奇特之处。
公正掌握在部族首领手中,因为按照传统,所有族人都属于他。
因此,他也要对受害人的一切损失做出补偿。
一名男性值 7 头牛,一名女性值 10 头牛(差别在于女性出嫁时可以获得的彩礼)。
1820 年之前,丈夫可以杀死奸夫且免受惩处。
在大多数情况下,对罪行的处罚以罚金为主。
从古到今,复仇一直是惩罚体系背后的驱动力。
近年来发生在拉丁美洲、中东地区和其他地方的案件一次又一次表明,农业社会的人倾向于以正义的名义自行执法。
2003 年 6 月 11 日,墨西哥拉坎德拉里亚村(La Candelaria)的村长在遭绑架和谋杀后被埋葬。
村民迅速围捕了四名嫌疑人,用私刑处死了其中两人,听任另外两人慢慢等死。
被制度腐败和镇压激怒的当地居民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行使了超越法律的公正,这让一名观察者认为”恰帕斯(Chiapas)从来不存在法律制度”,并说”当人们无法获得公正时,就处在一个全然不同的境况中,[且]公正由那些实施公正的人来定义”。
2002 年,早在如今的贩毒集团火拼之前,私刑在墨西哥不少原住民居住的地区相当常见。
很多杀戮都是由家族仇恨和世仇所致。
警方则认为”印第安人杀印第安人不足为奇”,不愿介入,以免”打破村庄内部以及村与村之间脆弱的力量平衡,而这种力量平衡至少在表面上维持了该地区的秩序”。
[15] 时隔两年,玻利维亚的一名镇长被粗暴地吊在灯柱上焚烧。
当绳子系在他脖子上的时候,他已经被殴打致死。
当地居民在实施此次私刑处决前曾经历了一场并不成功的法律诉讼。
他们向玻利维亚财政部、参议院和法庭控诉有人侵吞了本应用于贫苦村民的数十万美元**资金,但均以败诉告终。
饱受欺压的阿尤阿尤村(Ayo Ayo)的镇长之死被人们普遍视为”群体正义行为”,这种行为在拉巴斯(La Paz)以南一小时车程的小山地区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
正如一名观察者指出,镇长被杀”是因为他是令玻利维亚印第安人贫苦无助的不公正制度的一部分”。
用一名农民的话说,那些统治国家的白人和混血儿精英”也该落得同样下场,如果不被烧死,就该被淹死、绞死或者四马分尸”。
这个观点受到了一名社会学家的支持,他将私刑处死看成是”对普遍视作服务于富人和权贵利益的司法体系的拒斥”。
无论如何,这种死亡惩罚只有在整个社群找不到其他出路的极端情况下才会被使用。
[16] 《汉穆拉比法典》 1901 年,法国考古学家在古美索不达米亚(即今天的伊拉克)发掘出《汉穆拉比法典》,这是一块 8 英尺 [17] 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板,上面刻有 4000 行楔形文字。
[18] 此地位于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之间,环境宜居,早在约 5000 年前就已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组织。
这部法典后来进一步影响着整个文明世界的刑罚程序,但其法条只在与近东地区接触后才会影响古希腊和古罗马。
大量证据表明,新月沃地较早的法典在汉穆拉比之前约 300 年就形成了罚款和赔偿制度,可追溯到第三乌尔王朝的建立者乌尔纳姆(Ur-Nammu,约前 2111 年—前 2095 年在位);那部法典中的部分措辞也被挪用到了《汉穆拉比法典》中。
不过,令《汉穆拉比法典》卓然于世的是,它首次提出了”以眼还眼”的原则。
与早前依靠罚款和各种补偿手段的法典不同,《汉穆拉比法典》引入了复仇的概念,被认为是第一次试图控制私人复仇行为。
这部复仇之法从字面上看是一种问责制。
比方说,如果一座房屋倒塌并导致屋主的儿子死亡,要偿命的不是造屋者,而是造屋者的儿子。
不过,如果在房屋倒塌事故中丧生的是一名奴隶,造屋者只需向受损者赔偿另一名奴隶即可。
另一则条款规定,”如果一名男子攻击了一名女性自由民并导致她流产,则该男子应赔偿她 10 谢克尔的损失”。
但如果该女性死亡,则行凶者的女儿就会被处死。
与此类似,趁火打劫的人会被投入火中。
这些法律的影响力在近东地区的历史上显而易见。
1903 年的考古挖掘中发现的年代稍晚的、刻在一系列陶土碑上的亚述法典用楔形文字重申着同样的理念:”如果有女性在与男性市民的打斗中打碎了后者的一个睾丸,则要被判截去一根手指,如果经过治疗,另一个睾丸也破碎了,则要被判弄瞎双眼。”
直到 1999 年,巴基斯坦法律仍规定,被害身亡者的家庭成员可以用该凶手作案的手法杀死已被定罪的凶手(也可以慈悲为怀)。
一个用扼杀、肢解、溶尸的手段杀害了 100 名儿童的连环杀手被判以同样的方式处决,便是很好的证明。
大体而言,《汉穆拉比法典》共有 282 条,每一条都体现了国王的一项革新。
法典不是一套完整的法律,而是设立了分别针对巴比伦社会三个等级民众的一系列惩罚措施。
但它的缺憾在于,它没有编纂新的法律体系,既不指导法律程序,也不告知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19] 法典规定的惩罚是严酷的,但相比距今短短几个世纪前欧洲使用的轮刑、烹刑或开膛破肚则温和得多。
《汉穆拉比法典》里约有 30 次提及死刑,非死刑类的身体惩罚包括割舌、剜眼、削胸和鞭笞。
溺死之刑用于通奸犯、与儿媳**者,以及在酒馆里以水掺酒欺骗顾客的人。
木桩穿刺刑是对强迫他人堕胎的女性的惩罚。
汉穆拉比声称自己是该法典的作者,法典的条款是国家权力的世俗体现。
国家对越轨行为的反应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复仇:以死偿死。
复仇的概念对大多数刑法体系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此外,该法典也引入了”具有表现力的””刑同其害”的惩罚原则,对罪犯的部分身体实施体罚,通常是断肢或某种形式的致残。
例如,如果一个人偷了别人的东西,他将要支付罚金或被砍掉一只手;若再次犯同样的罪行,则会被砍掉另一只手。
如果一个男人亲吻一个已婚女人,他将被割掉下唇。
类似地,猥亵案的罪犯会被砍掉手指,强奸犯会被阉割,而那些诽谤他人的人会被割舌。
《汉穆拉比法典》或许也是第一部涉及经济犯罪的法典。
法典中提到了对窃贼的惩罚,但也适用于”酒馆招待”——通常是女性——的诈骗行为。
她们不”接受人们用谷物按重量支付酒资,而是要收钱,且酒的价格低于谷物的价值”,从而触犯了法律。
[20]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女人”应被定罪且扔进水里”,即被溺死。
地位、罪行与惩罚 在汉穆拉比时期的巴比伦,社会等级分化进一步加剧。
因此,他的法典成了富人的法律,明确规定侵害者和受害者的社会身份将决定适用何种惩罚。
对罪行的惩罚取决于受害人和罪犯分别属于三个等级中的哪一个。
例如:”如果贵族打断了另一名贵族的骨头,侵害者将被打断骨头。
如果贵族伤了一个平民的眼睛或打断了平民的骨头,他要为此赔付一米那 [21] 的银子。
如果贵族伤了另一名贵族的奴隶的眼睛或打断了奴隶的骨头,则要赔付该奴隶身价的一半。”
这种分级惩罚体系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罪犯的社会身份。
普通女性可以去酒铺,但如果女祭司走进酒铺则会被判火刑。
如果酒铺的女老板在分量上做手脚,会被投入河中;但如果她允许强盗利用她的店铺接头,她会被处以死刑。
依照受害人和侵害人的地位决定惩罚的尺度,并非巴比伦独有。
印度的《摩奴法典》也是根据当事人的种姓等级来惩罚犯罪行为。
高等级的婆罗门通常只会被判处罚金或不受任何惩罚。
他们即便杀了人,也至多被判放逐。
另一个极端是低等级种姓的首陀罗,他们即便犯了最轻微的罪行也会受到体罚。
根据《摩奴法典》:”首陀罗若扬起手或棍子,就要砍掉他的手;如果愤怒时用脚踢人,就要砍掉他的脚。”
谋杀婆罗门是死罪,低等级种姓的人攻击或诽谤高等级种姓的人则会受到”刑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