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眼还眼 :犯罪与惩罚简史)米切尔·P. 罗斯米切尔·P. 罗斯精彩小说_米切尔·P. 罗斯米切尔·P. 罗斯最新章节免费阅读

米切尔·P. 罗斯米切尔·P. 罗斯是现代言情《以眼还眼 :犯罪与惩罚简史》中的主要人物,梗概:故事逸闻组成的犯罪与惩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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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节 变化中的犯罪:从封建制度到城市和国家


在现代民族国家诞生之前,诸多类似的社会体系——一般是封建社会——遍布全球。
[1] 每个带有行省色彩的地区都体现着其独特的地域文化。
在有些观察者眼中,封建制度意味着一系列在 9 至 15 世纪盛行于中世纪欧洲的法律和军事传统;另一些人则将封建制度更宽泛地理解为以分封土地换取效忠和服务为核心的社会构建体制。
封建社会在欧洲中世纪早期,即 5 至 8 世纪时就已成形,彼时,社会进入了以传统亲族安全体系破裂为标志的新时代,正构建着社会组织和凝聚的新模式。
很多人把该时期**集权的弱化归咎于古罗马帝国的瓦解和西罗马官僚国家机构带来的混乱。
在这个分崩离析的漫长过程中,城市作为行政中心和专门的经济活动场所的重要性一步步减弱,公共权威逐渐落到了大地主手中。
还有其他很多因素也为削弱传统的**结构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中包括管理能力不足、教育水平低下,以及货币流通受限。
总之,10 至 12 世纪,欧洲缺乏强大的**集权国家是不争的事实,这意味着没有哪个政权有足够的力量去征税,执法,屯兵,维持和平,主持正义。
除了苟延残喘的****——教廷 [2] 、屈指可数的几个君主国和神圣罗马帝国,大部分**机构只能在本地相对较小的人群中实施统治。
封建时期罪与罚的一个特点就是,**当局将民众划分成小单元,置于本地封建领主的管辖之下,后者承担了很多通常该由国家行使的职能。
这样一来,当涉及司法事务时,大部分罪犯最常接触的可能是本地领主的采邑法庭,这也是唯一同农民或平民打交道的司法机构。
采邑法庭被赋予了解决争端和处理法律事务的权力,将罪犯移交给领主处理是司空见惯的事,领主也有权就地绞死窃贼。
从杰弗里·乔叟(Geoffrey Chaucer)到蒙蒂·皮东(Monty Python)和昆汀·塔伦蒂诺(Quentin Tarantino),不少人都让我们对封建社会有了成见。
的确,封建社会既残酷又愚昧,但也庞杂而层次分明。
封建社会建构在错综复杂的等级关系之上,这个关系网维系着领主、武士、主教、农奴、工匠和属臣,他们彼此协助、相互依赖。
[3] 鲜有学者能在”封建主义”这个术语的准确含义上达成共识。
该词常常与”中世纪主义”互换使用,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都带有负面色彩,暗示着某种”倒退”。
我在此无意探讨一个社会是封建社会还是半封建社会,而是要研究具有封建基本特征的社会里的罪与罚的特色。
对于看过塔伦蒂诺那部颇受争议的影片《低俗小说》的读者而言,”回到中世纪”这个表述听起来可能像是不合时宜的用词,或者是对历史的蔑视,但事实上,它捕捉到了世界各地封建时代的特色——暴力,涂炭生灵的暴力——无论过去还是现在。
中世纪社会真的是冷酷又”残暴”。
[4] 按照经典定义,封建制度存在于”领主将封地分封给属臣””属臣提供军事服务作为回报”的社会中。
[5] 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Marc Bloch)扩展了该定义,将领主与提供劳力以换取保护的农民之间的关系(采邑制)也纳入其中。
[6] 依年代与地域不同,封建制度有多种表现形式,在西方和非西方社会中均存在。
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的看法较为极端,他们把封建制度视为人类历史的必经阶段,认为每个社会或早或迟都要经历。
除了中世纪的欧洲之外,有些历史学家甚至在印度、前殖民时期的非洲和中国、中亚和中东的农业社会里也找到了封建经济和社会结构。
不过,这些例子显然与将”封建制度”这个术语严格限定在中世纪西欧少数几个国家的传统学术观点大相径庭。
鉴于本章的研究目的,我们在此将封建制度定义为一种以世袭等级为特征的社会和经济制度。
在此制度之下,个体拥有可以继承的社会与经济特权。
或许,对封建社会最好的理解就是,这是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中的基本关系不是统治者和臣民,也不是国家与城市,而是领主与属臣”,这是一种封建领主与其自由属民和重装武士之间的自愿关系,后者承诺用军事服务换取个人忠诚。
[7] 早在 843 年,《凡尔登条约》(Treaty of Verdun)里就载明,”每个人都应臣服于某个领主”,只有教皇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在君士坦丁堡除外,因为他们是上帝的属臣。
[8] 关于封建社会的罪与罚,最经典也是最常被引用的例子来自西欧和日本。
1066 年,诺曼人对英格兰的征服开启了法国北部封建体系进入英国的过程。
日本的封建制度始于 12 世纪末,并随着皇室**政权在长期内战中的权力旁落而得到进一步发展。
到了 14 世纪末,守护(军事长官)割据一方,获得了国家层级的民事和军事大权。
传统的日本封建制度在 1603 年德川幕府实施**集权化后开始衰落,但还是持续到了 19 世纪。
直到 19 世纪(在有些地方甚至直到 21 世纪),封建制度及其相关实践仍是各个社会的重要组织因素。
事实上,西西里直到 1812 年,俄国则到 1861 年才废除农奴制。
本章将论述从封建社会到前现代社会罪与罚的嬗变。
西欧中世纪的罪与罚大部分人将 500—1500 年视为西欧的封建时代早期,这段时间恰与中世纪有所重叠。
彼时的法国和英国最具封建社会和中世纪特质,英国与欧洲大陆及其他地方虽有些许不同,但大体相似。
进入 10 世纪,”拥有广阔土地的军事贵族”控制了欧洲的大片农庄,继而控制了以”依附于土地、靠领主的仁慈为生”的农奴为主的农业人口。
相应地,刑事机构也并非由法官、地方行政官和**主导,而是由贵族、国王、基督教会领袖、领主和富有的城市居民(通过市镇**获得权力)掌握。
[9] 到了 11 世纪,封建采邑外围地区的中世纪城镇逐渐扩大,开始背离以领主和属臣间的传统义务为特征的古老的封建制度。
在接下来的两个世纪里,这些不断发展的城镇将形成全新的法律传统,最终,城镇法律将与在乡村占统治地位的封建法律彻底分道扬镳。
与封建领地一样,城镇也面临着其特有的犯罪问题,这意味着要对窃贼、土匪、强盗、扒手和各种混混实施惩罚。
城镇依靠的是一种特殊的公开惩罚方式,通常公开行刑,轻罪处以杖笞和辱刑,重罪处以死刑。
与封建领地不同,城镇里通常有专门雇用的绞刑吏和刽子手。
城镇与封建领地更大的区别在于,所有违反法律的城镇居民都要承担责任,而在封建领地,一个人受到的惩罚取决于他在这个等级森严的农业社会里的地位。
很多时候,若涉事各方均为贵族,可通过赔偿金自行解决冲突;穷人则要承受越来越残酷的肉刑和死刑(代替几乎不存在的法律强制措施)。
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俄罗斯,封建刑罚均由地方层级掌控。
在波洛克和梅特兰看来,随着国家机器的出现,英国(或许还有其他地方)的刑罚变得更加残酷。
很多以往可以用罚金抵偿的罪行到了 12、13 世纪都成了死罪。
在第一代诺曼国王威廉一世,也就是人们熟知的征服者威廉治下,断肢之类的肉刑取代了绞刑等死刑。
在随后的 40 年中,的确没有罪犯被绞死,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人死于刑罚,不少罪犯在被挖去双眼、割掉睾丸后没能活下来。
威廉遵循中世纪的传统,允许被征服地区的民众保留自己的法律制度,采纳了大部分盎格鲁-撒克逊刑法原则,同时从欧洲大陆引入了另一些法律传统。
他的继承人亨利一世则加重了刑罚,开始对被当场抓获的窃贼处以绞刑,亨利二世把对叛国者和杀人犯的惩罚由断肢刑改为绞刑。
从 1166 年(诺曼人征服英格兰 100 周年)起,随着犯罪问题的恶化,刑罚的设计开始着重于震慑效果。
例如,任何未能通过神裁的人都会被判处绞刑,或先被斩断一只脚然后放逐 40 天。
10 年之后,《北安普敦敕令》引入了更为残酷的刑罚,经神裁定罪的罪犯会被斩去右手和右脚。
在随后的一个世纪,对重罪犯大多适用死刑。
在各类重罪中,盗窃罪的量刑相差最悬殊,且这些刑罚一直沿用到 19 世纪。
小偷小摸和巨额盗窃之间的区别只有 1 先令,这个界限的设置绝非随意而为:按照民间说法,12 便士可以换来足够一个人生存 8 天的食物。
[10] 从 13 世纪的某个时期开始,巨额盗窃成了死罪。
判决时常在地方法庭公布,由失主负责行刑,罪犯或被砍下脑袋,或被推下悬崖。
至于小偷小摸,罪犯有可能会被剁掉一根拇指,然后被迫流亡,又或者可能被锁在木枷或粪车上受辱,外加割掉一只耳朵。
在有些地区,窃贼得自己充当行刑者的角色。
他的耳朵会被钉在刑柱上,只有亲手操刀割掉耳朵才能获得自由。
根据规定,初犯割掉一只耳朵,再犯割掉另一只。
一旦再没有耳朵可割,惯犯便别无可选,通常得面对绞刑。
说到这里,有个有趣的题外话,在那个需要手持利刃近身肉搏的骑士年代,骑士在战斗中丢失一只耳朵的事并不罕见。
这会令他们在战后蒙羞,因为少耳朵常常意味着此人是惯偷。
在这种情况下,武士可以从国王那里获得一纸文书,随身携带,证明自己是体面人。
[11] 若论应用最广泛的惩罚手段,鲜有能与木枷刑相媲美的。
这种刑罚从 12、13 世纪开始普及,在各地叫法不一。
在北方如今的德国境内,这种刑具被称为 Katz,在南方和如今的奥地利境内则被称作 Prechel 或 Schreiat。
法国人把它叫作 pilori 或 carcan,英国人叫它”拉脖子”或”颈手枷”。
虽然名称各异、样式繁多,这种含有羞辱意味的刑具只有一个目的:展示性惩罚。
因此,木枷总是被安置在公共场合,通常在钟楼或其他公共建筑外。
各类违法者都会被锁在这种装置上示众(还有一种坐式的木枷,木板上开两个洞锁住腿脚,罪犯的手则用铁链铐住)。
另一种类似的刑具叫作”耻辱凳”或”耻辱驴”,也是一种安放在公共场所的木质装置,罪犯要被迫骑坐在上面。
弄虚作假是中世纪时期最典型的经济犯罪。
做生意不老实、伪造、假冒乞丐行乞或冒充官员行骗的人都会被送上脚枷和颈手枷。
曾经有个面包师因克扣斤两被多次送上法庭,自此得了”颈手枷”的外号,并最终在这种刑具上送了命。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阿瑟斯坦国王(King Athelstan)下令对伪造货币的人严刑拷打并处死。
在克努特王(King Canute)治下,伪造货币者会被砍掉双手。
到了 14 世纪爱德**王(King Edward)时代,曾有神职人员因伪造罪被绞死。
在欧洲中世纪晚期,最常见的犯罪行为是人身攻击和小偷小摸。
[12] 大量记录表明,15 世纪初,英国城镇和林区的犯罪率高于乡村和开阔地区。
扒手和小贼被欣欣向荣的城镇吸引,城镇里的小旅馆则成了犯罪团伙和娼妓的窝点。
在伦敦,娼妓早在 14 世纪就已成为组织有序的职业。
随着堕落放荡之举与犯罪行为间的关系越发密切,新的处罚应运而生。
有时,在某些将娼妓视为问题的城镇,驱逐全部娼妓成了一种手段。
[13] 随着家庭财富的积累,有技巧的窃贼开始尝试入室行窃。
为了让受害者说出最值钱的财物藏在哪里,窃贼有时会使用暴力手段。
在一起案件中,窃贼为了防止受害人事后指认,挖掉了受害人的眼睛,割掉了他的舌头。
现代刑法涉及大量金融类犯罪,但中世纪可没有价格垄断、垄断、内幕交易、证券欺诈、虚假广告等罪名。
在银行和国库等复杂机构诞生之前,金融犯罪仅限于地方层面,其手段主要是使用虚假度量衡和伪造。
就金融犯罪而言,我们如今这个充斥着比特币和套利基金的时代与过去几乎没有共同点。
在大多数情况下,最常见,同时也是最不引人注目的惩罚手段是放逐和罚款。
很多遭起诉的犯罪行为都涉及某种形式的肢体暴力,相应地,罪犯通常会被处以某种经济处罚,具体情况依照受害者和罪犯的相对地位、伤害的严重程度以及凶手是不是本地居民而定。
中世纪犯罪历史学家特雷弗·迪安(Trevor Dean)以 14 世纪的罗马刑法为例,解释了所谓的”罚金正义”(tari justicee)是怎么回事。
[14] 对违法行为的罚金是固定的:持武器驱赶他人处罚金 4 里拉,不持武器只罚 40 分;被控恶意抢夺刀剑的罚款 40 分,蓄意致人摔倒的罚款 100 分,打架斗殴罚 3 里拉;若骑士、骑士之子和财产超过 2000 里拉的人犯上述罪行,罚款加倍。
条款中列出的有些行为会让人觉得回到了野蛮时代。
打晕他人、打碎他人的牙齿、把他人推进火里或从马上拉下来的人会被判罚 10 里拉。
如果哪个恶棍胆敢把粪便或类似污秽物塞进另一个人的嘴里,罚金将翻倍,最高至 25 里拉。
这些例子无一不展现着一个饱受社会矛盾困扰的社会。
[15] 在英国早期历史的各个时期,若论世俗罪行的严重性,当首推叛国罪,犯叛国罪的人也因而不太可能以金钱赎罪。
在诺曼王朝时期,用绞刑来惩罚杀死领主的人已显得不够严厉。
对此类罪犯”应百般折磨,让地狱之火都相形见绌”成了人们的共识。
[16]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人们逐渐发明出吊、拉、分之刑。
起初,无论叛国罪情节轻重,罪犯都要被拴在马尾上仰面朝天地一直拖到绞架前。
可想而知,有些罪犯的脑袋会撞上半道里尖利的石头,没等被拖到刽子手面前就已一命呜呼,于是就有了用木架将罪犯拖到行刑地的做法,以示”仁慈”。
事实上,这只不过是为了确保罪犯能活着来到行刑手面前。
后来,人们仍觉得这种刑罚对重罪犯而言太过温柔,于是,行刑过程被加长,包括拖、吊、开膛破肚、割**、火烧、斩首和分尸。
正式行刑规则规定,罪犯要”被拖到绞刑台前”,”套住脖子吊起,趁着还没断气放下来”。
接着,他要被摊手摊脚、仰面朝天地绑好,开膛破肚拉出肠子。
如果罪犯仍活着,就当着他的面灼烧肠子(有时候这一步也包括灼烧生殖器,象征着他无法再生出逆种)。
最后一步是斩首,分尸。
一旦行刑完毕,”他的首级和四肢将被扔在国王指定的地方”。
[17] 有人认为,这事实上体现了对多重死罪的惩罚。
该刑罚最臭名昭著的一次使用是在 1305 年,传奇的苏格兰人威廉·华莱士被判犯下了”违背上帝和人类的所有罪行”,应处 4~5 种死刑。
于是,他因叛国罪被拖,因抢劫杀人罪被吊,因亵渎罪被开膛破肚,作为逃犯被斩首,因”各种掠夺行为”被分尸。
无论如何,最初的拖吊之刑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比如情节较轻的叛国罪和伪造货币罪。
[18] 1352 年的法令对叛国罪给出了详细定义:杀害(或图谋杀害)女王、国王或最年长的王子,玷污王后、最年长的公主或最年长的王子之妻,在王国内发动反对国王的战争,协助或资助敌人,伪造国王的印章或货币,向国内走私假币,杀死执行公务的官员或法官。
中世纪时期,英格兰和欧洲大陆都出现了基督教会和世俗法庭的双重司法体系。
公元 1000 年左右,今天的西欧地区开始划分出明确的疆域,各个国家之间又凭借共同的语言紧密联系。
同样,天主教各教区间的关系也日益复杂,各教区都”通过详尽的制度、规则和教会法律来约束信众”。
这一变化体现在权力和权威模式上就是,旧有的、划分更细致的犯罪与惩罚手段被淘汰,转而出现了更暴力的手段、地方性的公共司法体系,以及基于铁腕人物的权力及其堡垒的执法活动。
[19] 基督教会规定的罪行主要涉及性犯罪和道德犯罪,比如未婚淫乱、通奸、重婚或**,且一般不在平民法院审理。
世俗法律中最严重的罪行是叛国,教会法律中则是信奉异端邪说。
这两种罪都要被处以极刑。
在欧洲大陆,对信奉异端者的惩罚是火刑。
不过,英格兰第一宗有记录的信奉异端案发生在 1166 年,是由世俗权威处理的,罪犯被处以鞭刑、烙面、放逐。
到了 13 世纪,拉特兰会议(Lateran Council,1215 年)之后,英国的宗教刑罚进一步升级,囊入了火刑。
至诺曼人攻克英国之时,基督教已在英伦岛兴盛了约 400 年。
但诺曼王朝开国国王征服者威廉于 1066 年也将教会法庭引入了英国,此举造成后来世俗与教会的分离,也造就了教会法律。
天主教会退出对世俗纠纷的审判,专注于精神层面(且不受世俗影响)。
起初,教会法律超越了英国国家法律,将教皇视为至高无上的统治者。
教会法庭处理关于婚姻、合法性、身份地位的事务,也审理通奸、做伪证、亵渎神明、放高利贷和信奉异端的案件。
自 12 世纪起,教会建立了自己的法庭,开始自行审判,并将司法权延伸至神职人员、教会财产、性犯罪和家庭事务。
神职人员只能在教会法庭受审,且最严重的惩罚不过是被革出教会。
有些法律专家曾指出,将神职人员革出教会相当于教会语境中的剥夺法律权益。
[20] 从世俗角度来看,革出教会或许是一种相当温和的惩罚,但它其实剥夺了一名神职人员的一切:从此以后,被革除教籍的人再也不能自称神职人员,不能做法事,信众不得再同他一起祈祷、交谈,甚至不能同他一起进餐。
1215 年及其他欧洲历史上很少有哪个年份能像 1215 年那样对欧洲司法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
单单是约翰王于该年 6 月 15 日在兰尼米德(Runnymede)签署《大宪章》一事就可令那一年彪炳千秋。
《大宪章》以书面形式确立了人权的基本原则,从而激励了 500 多年后美国宪法的制定。
作为现代民主的奠基之作,它树立了司法保护制度,即不经审判不得入狱,司法公正不偏不倚。
不过,还有一个事件在犯罪与惩罚方面甚至比《大宪章》的影响更深远,那就是 5 个月之后由教皇英诺森召集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
继 1199 年减少宣誓断案(誓言采证)在教会审判中的使用之后,他在这次为期三周、从主教和修道院长到”来自各天主教国家”的代表共 1500 人参加的会议上更进一步。
[21] 会上提出了 70 项改革措施,其中很多直指神职人员的堕落。
自此以后,神父禁止掷色子、看小丑表演或穿尖头鞋。
王公贵族们被告知,应要求穆斯林和犹太人穿着特殊服饰,因为有太多的基督徒曾与这些异教徒发生性关系,然后声称不知情。
每个天主教徒每年至少要做一次忏悔,违者将被逐出教会,且死后不得被葬入神圣之地。
更重要的是,第四次拉特兰会议禁止神父参与水审神裁或火审神裁,此举推动了欧洲刑事审判的转型。
数年之后,这些改革措施将渗透进基督教国家的每一个角落。
对神裁的禁令留下了一个法律真空。
随着神职人员被禁止涉足神裁活动,其他替代方式应运而生。
用简单的方式审案定罪开始流行。
例如,绞刑被自然而然地适用于杀人罪,火刑适用于纵火罪,阉割适用于强奸罪,割舌头适用于诽谤中伤和做伪证。
直到 13 世纪,所有被当场抓获的罪犯都会面临此类简单审判,且通常由地方领主在其封地内进行。
从世俗角度而言,英国的监禁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 10 世纪,但直到 1250 年,大多数城镇都是”在特许安排之下”利用会馆或城堡充当小型监狱。
当时,鲜有专门建造的监狱。
[22] 诺曼人征服英国之后,亨利二世对那些等待神裁的人规定了固定的监禁期,并命令每个郡(县)都要建造监狱用于关押罪犯。
例如,伪证罪的固定刑期可达一年。
在亨利三世治下,违反森林法的人也可能在等待神裁的过程中被处以长达一年的监禁。
13 世纪晚期的教皇卜尼法斯八世(Boniface VIII)被普遍认为是西方传统中第一个将监禁定为”普世法律制度之合理惩罚手段”的最高权威。
[23] 在教堂之外,中世纪社会缺乏长期监禁和肉刑的资金与设施。
在第四次拉特兰会议之前,只有教会才根据教规禁止流血,而使用监禁作为惩罚。
由修道院负责执行的终身监禁层出不穷,表面上是为了纠正错误,悔罪补赎。
一名权威人士说:”天主教会是西方第一个一贯使用监禁手段处理其辖内所有人的纪律问题的机构,且监禁只是一种实用的方式,而非目的。”
[24] 监狱历史学家诺曼·约翰斯顿(Norman Johnston)指出,这种做法并非凭空而来,而是源于教会为逃避司法的罪犯提供庇护的传统。
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初为此目的设计的特别宿舍演变成了宗教场所内的教会监狱。
日本封建社会和诺曼封建社会我们可以把中世纪的日本看作夹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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